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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中,被告对合同效力有异议,无需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中,被告对合同效力有异议,无需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   (图源网络,侵删)   在探讨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核心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民
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应当行使一定的请求权,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些条款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并未提及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然而,从合同无效的本质出发,我们可以推断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存在因时间流逝而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形。这一点在《民法典》的其他条款中也有所体现。   2.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等需要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其行使并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给付,而是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因此,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3. 司法实践中的共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认为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这一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应用。   二、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然而,该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甲公司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给乙公司的,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丙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同时,法院指出,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然而,该房屋实际上是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违章建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李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同时,法院再次强调,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三:超过诉讼时效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赵某借款并支付利息。然而,该借款合同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属于高利贷行为。后王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赵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抗辩称该借款合同无效,但因其超过诉讼时效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例中的王某最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能成功确认合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本身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此案例中,王某之所以未能成功抗辩,是因为其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而非因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本身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了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即使超过了通常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三年),法院也应依法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三、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合理性分析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如果允许合同无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导致一些明显违法的合同因时间流逝而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因合同对方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如果允许合同无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使得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寻求法律救济,从而加剧了其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一方面,法院可以依法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避免了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另一方面,法院可以集中力量处理真正需要解决的纠纷和问题,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结论不仅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也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应依法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当事人也应充分了解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南通仲裁委”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作者对原文内容已做修改。         张广明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199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某司法局辞去公职,法律圈已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张广明律师同时兼任珠海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等全国各地几十家政府批准任命的仲裁员,张广明律师是山东省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张广明律师,以首席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全国各地仲裁审理案件若干;以专家身份参与上百件重大项目评审,尤其是仅PPP项目的专家评审就几十起。张广明律师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山东省级、市级法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广明律师新型业务范围:   1、山东省政府采购专业见证律师,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2、协助政府财政部门规范并成功处理多起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项。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业务联系电话:13165116036   ▲   点击|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张广明主任   微信号:z13165116036   END   往期回顾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广明受聘为广西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广明律师受聘为广东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如何认定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