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复起诉怎么“破”?一起来看看吧[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买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没有付款,被告也没有交房,被告2023年4月3日向原告发送《通知书》,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2023年9月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有效。经法院查明,2023年4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十多天后,何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购销合同》没有解除,因为前述案件已经对该事项进行处理,现何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法院不予受理何某的起诉。何某对该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了上述处理结果。 法官普法 重复起诉是指在前诉已处于诉讼过程中或前诉裁判生效后,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本案中,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何某的诉讼请求,从表面上看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诉不相同,但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生效判决认定的合同已解除的事实,系要求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事实进行重复评判。因此,本案何某的起诉,违背了禁止重复起诉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况屡见不鲜,但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否定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当事人诉累。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等各要素的判断,依法准确识别重复起诉,坚持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从根本上排除出现矛盾裁判、耗费司法资源的可能性,维护司法公信力,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保障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