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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邵东***广告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

乙方: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郑贴侨,欧阳爱香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及其双方的特殊约定。 1乙方不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但是如果发生其他费用还是应当支付。作为回报甲方在其每期广告报纸的下面显示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郑贴侨律师”。 2、如果甲方需要其他收费方面的服务,乙方可以按照《湖南省律师收费办法》收取相应的律师费用,但是该律师费用只能折抵广告费在甲方的广告报纸上投放,投放费用按照甲方的正当收取,不投放广告的话,该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收取律师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为甲方工作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Title=Title=Title=Title=Title=Title=Title=双方同时约定因为律师工作时间难以计算,如果甲方违约,总计只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八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叁年。从2009年6月18日24;00到2012年6月17日24:00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50元人民币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代表:年  月  日

乙方代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