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立即付清拍卖价款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报告
请求立即付清拍卖价款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报 告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证债权人周某钢申请执行**市荣昌木业有限公司一案,中院执行审查后即委托邵阳市昭阳和阳光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处置荣昌木业财产。2009年11月7日周某钢以1450万元最高应价买受荣昌位于**市县工业园内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木材加工设备并原材料一批。按竞买规则,成交7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否则视为违约,预交的2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周某钢至今未交任何价款。 2009年11月27日两拍卖公司再次对荣昌位于**市桂城路原供销大厦(现鑫源购物广场)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进行公开拍卖。该大厦承租人宋某民以1930万元最高应价买受该拍卖标的。按竞买规则应于成交后7日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而宋某民除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外,至今价款分文未付。 综上所述,周某钢、宋某民两竞买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成交拍卖款,显系违约,保证金理应不予退还,并应按拍卖法第39条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中级法院应敦促拍卖公司另行组织拍卖。
如今拍卖公司、中级法院、周某钢、宋某民等竞无一人有任何举动。该交款的不交,该收的不收,该卖的不卖。长此以往,我们整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将遭受不应用的损害。据此,特请求或立即付清价款、或另行组织拍卖,以维护我等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曾某梁、曾*青、林*达、谢*林等58人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