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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生王某燕和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姚某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城关镇南通北路161号,身份证号码:52272619******0012,电话:182****5614. 139****4246 原告:王某燕,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城关镇南通北路161号,身份证号码:52272619******6581,电话:135****1905。 被告: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县城关镇秀峰西路 法人代表:韦方勇,职务局长 电话:13385543818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拆迁原告产权号71340041房产的行为违法。 2、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两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独山县城关镇南通北路161号有私房一套,一直租给别人做生意。2011年6月8日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地字第52000020110895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久,被告接着就成立临时机构拆迁办,委托该临时机构展开拆迁工作,原告的房子在该用地范围之内,被告在没征得原告同意后,就将原告的房子拆迁了,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独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暂行办法》被告征收原告的房屋,应当和原告签订协议书,并对原告进行补偿,但是被告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原告签订协议,并补偿原告,所以请依法确认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姚某生 王某燕  2012年10月31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二、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名称和 序号 是否 原件 份 数 页 数 拟证明事实 备注 1、原告的户籍资料 否 1 3 主体资格 2、原告的房屋登记资料 否 1 5 主体资格 3、户籍等级证明 否 1 1 姚某生和王某燕系夫妻关系 4、独山县发改委备案通知 否 1 2 原告是房屋已经被拆迁 5、调查笔录 否 1 6 原告的房屋被拆的事实 6、证明材料 否 1 2 原告房屋被拆的事实 7、县政府公告 否 1 1 原告房屋被拆的事实   8、规划许可证       原告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