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报送单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 2017年10月开始,在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沙市城郊街道某村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已建成4层厂房一栋,钢架结构仓库一栋,一栋综合楼已建至三层,经测量该项目目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5689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4422 平方米(含耕地面积 1343 平方米),已征未供土地面机1267 平方米。另据查明,该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理结果】
1、该单位已于 2018 年5 月 30 日将将非法占用长沙市城郊街道某村范围内的4422平方米集体土地和1267平方米国有土地分别退还给了长沙市城郊街道某村和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
2、该单位于2018年7月5日全额交纳了罚款。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7月20日向岳麓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国土执法监察意见书。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8年10月8日将某公司在长沙市城郊街道某村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5400平方米移交市财政局处理。
5、相关用地手续已完善。
【案例点评】
从相关佐证资料分析:
1、某公司系该项目实施主体,且在没有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进行了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1款……,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以及第四十四条第1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线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应负主要责任;
2、岳麓区管理委员会之所以能与该公司签订基地项目落户国家级开发区的食同书和补充协议,说明该地块在管委会的规划和管理范围内。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管委会曾同意该公司在没有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用地,但至少存在后期监管和督促等工作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因此管委会在此违法行为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3、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依法得当,处罚及时到位在执法中做到了严格执法、从重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