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非诉行政执行案,按法律规定及法院目前的分工,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受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叫非诉执行。 由于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经过审判程序的法院判决裁定,故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就至关重要。行政执行案在立案执行前要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法律解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律性审查,以便确定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一方面是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纠纷。在实践中,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要从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程序合法、法律适用、送达效力五大方面入手。 一、行政主体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机关,其行政主体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不是其职权范围。所以,行政主体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无行政主体资格的,就无行政行为能力,就不具备主体资格,其行政处罚就不合法,就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要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执行。 二、事实认定 行政处罚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机关对某种行为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立案查明事实,被处罚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证据要真实可靠。并且所认定的事实依据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关联性。事实不清的,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不能立案执行。审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程序是否合法。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调查或询问应制作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如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权。在事实认定方面,证据来源及提取要合法,有现场笔录反映。对物品的认定要有鉴定报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这个就是所谓的告知书,告知书中内容应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在法定期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这几个方面都能充分体现法律的透明度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程序合法 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行政程序合法也相当重要。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不同。行政程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审查其应执行的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有听证程序,实践中,有的被处罚当事人明知有听证程序,但却不重视,往往错失申辩机会。因此,对处罚标的较大,案情较复杂的行政处罚,受处罚当事人如果在行政机关没有行使听证权的,建议在行政审查期间举行一次听证,这样有利于受处罚当事人有申辩、质证的机会。如果发现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全局的,该行政行为就要被撤销,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法性全局的,就可作为执行依据,可裁定准予立案执行。 四、法律适用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该合法有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同阶段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全面,该行政处罚引用的法律条文、款、项、目内容是否具体正确;对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处理及适用是否正确,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原则。所以,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时要同时提供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内容,以便在审查时对照核查。 五、送达效力 送达效力比较简单但非常重要。没有送达,法律程序就没有生效。一个是告知书的送达,一个是处罚书的送达。需要明确的是,告知书和处罚书不能在同一时间送达,应该是先有告知书,后有处罚书才对。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出,只有送达告知书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送达告知书后的什么时间再送处罚书,但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天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此,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之间的送达时间一定至少要相差7天,没有这个时间程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已设定给当事人的法定期限,要充分给予时间当事人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有复议机关的送达时间,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生效期。 上述五个方面是审查时应重点注意的,按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解释,行政处罚申请执行的首要条件应具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及执行对象。另外就是申请执行人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申请的就不合法,不得立案执行。 作者:谭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