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非常必要。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概括起来,应该就是“敬”、“清”、“明”三个字。
近年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一直是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这里的法治专门队伍,法官和律师不可或缺,都是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官与律师之间时常有不和谐的声音传来。因此,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非常必要。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概括起来,应该就是“敬”、“清”、“明”三个字。
所谓“敬”,就是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中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理性对话。有人说,法官和律师是“相敬不相爱”。这话虽然有调侃的意味,却切中要点、入情入理。
相互尊重。古人云“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随着法治环境的全面向好,法官要改变不合时宜的旧观念,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法院也要破除限制律师的条条框框,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邹碧华法官曾说:“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程度。”法官和律师彼此尊重,对法官而言,才能耐心倾听,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对律师而言,才能正确看待法官的裁判结果,理性分析,客观面对。但客观来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有的法官对律师存在“傲慢和偏见”,指责律师“为稻粱谋”,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有的律师“死磕”法官,质疑法官不谋公正,甚至断章取义引发舆论炒作。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割裂法治队伍,更是伤害法治形象,损害法治权威。法官和律师相互尊重,法官要放下“官”架子,真正把律师作为和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正常的发问、质证、甚至“挑理”“挑刺”;律师也要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自觉维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中的尊严。
平等相待。周强院长指出,律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虽然法官主导诉讼活动的进程,但身份地位上并不高于律师,只不过是职责和分工不同而已。平等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法官和律师具有平等的人格,法官引导庭审进程,做好法律释明,律师也不得违反法庭秩序或施加不当影响;律师自由陈述法律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加以干扰。无论诉讼过程中是合作还是博弈,二者的地位平等,既不是上下关系,也不是主从关系。虽然谈论的是法官和律师要彼此平等相待,但考虑到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力和优势,主要还是法官对律师要平等相待。
理性对话。对话,顾名思义,是双方语言、思想的交流,而不是一个人自说自话。但是,很多法官看起来与律师进行了对话,但进行裁判的时候,并不重视律师的意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院的裁判文书要平等对待控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无论采信与否,都不能不回应,应当给出一个明确的理由和结论。管子曰:“诚信,天下之结也。”对律师而言,要以诚为本,讲真话,说实情,敢于表达自己不同观点,据理力争,理性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法官而言,要以信为基,不妄言,不擅断,耐心听取律师的观点、意见甚至牢骚,认真对待律师诉求。法官和律师之间没有对话,法庭都不会完整,更遑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有建立在尊重和平等基础上的对话,才能理性辩谈、协商而达成共识,从而纾解不满,削减分歧,平息纠纷。
所谓“清”,就是法官与律师交往要清白、干净、纯洁,不进行勾兑,不搞权钱交易。钱钟书先生曾在《什么是真正的交情》一文中,提及“素交”之概念,“素”字把纯洁真朴的交情的本体形容尽致。真正的交情,看起来素淡,却无任何利益的负累。法官和律师之交当属素交,不远不近,不卑不亢,适可而止,清清白白。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避之唯恐不及,也不能搞拉帮结伙的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
要确保自身清白。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法官就要洁身自好,不能存贪私之欲,更不能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要规规矩矩办案,堂堂正正裁判。同样,作为律师,要“以法为业,以律为师”,不能走旁门左道、歪门邪道。真正的律师从来都是规规矩矩执业,靠业务能力去赢得法官的尊重、在这个法治昌明的时代,只有这样的律师才能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要恪守交往规则。楚河汉界,泾渭分明,法官和律师的交往要有一定的界线。如何确定界线?笔者认为,相关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就是界线,只有规则可以厘清界线。这些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出台了“五个严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就是不能逾越的底线,也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官和律师是执业共同体,不是利益共同体,不义之财累计的越多,指控罪行的筹码就越重。所以说,法官和律师清白交往,就要强化规则意识,懂规则、敬规则、守规则。如果离开了规则,不讲规则,就没有法官和律师职业。规则不仅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为规则而交往,因为规则承载着正义;遵守规则而交往,因为规则确保安全。
要消除敌对心理。目前,实践当中,法官律师称兄道弟、交往过密的另外一个极端就是,法官律师相互提防、不敢往来、不愿交往,甚至造成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局面。从法官对待律师的层面看,比较典型的是,法官和律师交往的方式简单、粗暴。从律师对待法官的层面看,比较典型的是,律师“死磕”法官,给法官施加压力和影响。个别律师的关注点并不在案件本身,而是故意扰乱、刁难法官,制造与法院、法官的对抗气氛,将案件从依法审判引向社会化审判、舆论审判。无论是法官敌视律师,还是律师“死磕”法官,这都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不仅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更是阻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所谓“明”,就是法官与律师要保持适当距离,工作往来要公开、透明,不得私下进行会见,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不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注重交往公开透明。俗话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法官和律师应当注意交往时间、场合、方式。要交往在庭审时,交往在法庭上,证据摆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所以说,交往公开并不是简单地公开、透明,而是有很多方式、场合禁忌。法官和律师交往公开、透明,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树立法官中立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法官应当注意,和律师可以交流,但心中应当有尺度和界线,要根据时机、场合灵活处理。
打造公开交流平台。法官和律师是要保持距离,但也不能“老死不相往来”,不能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电影《红灯记》里有句台词:“拆了这堵墙就是一家人”,具体到法官和律师身上,墙必须要有,不能拆,但是交流也要有,而且要光明正大地交流。换句话说,就是既要有“防火墙”,还要有“沟通渠”。打造“沟通渠”,就要有规范化的沟通机制、常态化的交流平台。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和律师进行座谈,相互征求意见建议;共同参加培训、一起“充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开展学术交流,探讨疑难复杂问题。再比如,可以发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桥梁作用,通过这些行业协会开展交流,相互听取工作、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地解决工作当中的问题。法官和律师交流需要把握的总原则是“组织层面多交往,个人层面少来往”、“工作层面多交往,生活层面少来往”,推进公开场合的沟通交流,避免私下场合的交往勾兑。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