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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一个月倒欠195元?劳动者权益岂能任意践踏?

咸阳姑娘小雪今年5月应聘到西安一家餐馆做服务员,讲好每月工资2200元。几天后,老板娘称只有1700元,又规定上厕所超过10分钟要扣钱。小雪9月23日离职,在追要延期未给的9月份工资时,小雪意外发现,自己和两名同事,9月份干了20多天,工资竟然成了负数,还倒欠老板195元。   讲好的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属不该,还通过七扣八扣,出现员工倒欠老板钱的荒唐一幕,这样的老板,也太丧失做人良知,没有一点道德底线了。在这样的老板面前,周扒皮都要甘拜下风。   从工资条看,旷工被罚占了大头。小雪日工资为60元,旷工两天,每天却是按500元计算的,2天就被扣1000元。她的一名同事同样如此,旷工3.5天被扣1750元,直接导致最终实发负714元。   由于用工者无法对劳动者进行其他处罚,只能通过对迟到、旷工等违反劳动管理的行为罚款、扣除工资等方式进行管理,所以对旷工进行一定处罚,员工也无话可说。但仅仅两天的旷工,就能把其他20多天的工钱都扣掉吗?对旷工等处罚是否应当有法律规范,而不是任由用工者随意、任性地扣?   遗憾的是,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用人单位就员工迟到、请假、旷工等行为如何管理与处罚,进行规范。小雪的遭遇提醒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劳动立法,将针对员工迟到、旷工等处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不能任由用工者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保障。   事实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小雪的权益也非毫无保障。小雪称被扣钱的其中一天并非真旷工,而是晚去了一个多小时。如果属实,不仅扣500元没道理,即使是60元的日工资也不能全部扣除,而应当结合迟到时间、耽误工作、工资多少等因素,酌情处理。   不仅如此,小雪与同事之所以会旷工,并非任性撂挑子,而在于被老板剥夺了基本的休息权,没上班的时间很有可能是请假办事,却又被算计成“旷工”。从小雪9月23日离职,此前22天中20天上班和2天“旷工”就可看得出来,她是没有休息日的。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此看来,小雪和她同事不但不应当因为“旷工”把工资罚没了,反而应当以“旷工”折抵休息日,甚至没有“旷”够法定休息天数的,用人者还应支付相应天数的双倍工资。   还不止于此。从讲好的2100元工资变成1700元看,用工者可能没有与小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该法也适用于餐馆这样的个体经济组织,小雪从5月起被雇用至9月辞职,正好适用该条款规定,可以依法请求支付从5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权益不是“橡皮泥”。期待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能及时介入,通过帮助小雪和她同事维权,使“负工资”无效,并依法让黑心老板把吞下的吐出来。以此警示所有经营者引以为戒,别昧着良心,充当坑骗劳动者的黑心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