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谋奶奶购买6000余元的保健品后,获得了保健品公司赠送的免费港澳游奖励。然而,这次旅行却成了谋奶奶家的一场噩梦——在遭遇旅游强制购物后,谋奶奶突然心跳呼吸骤停,后虽历经抢救,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谋奶奶家人将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及门市部所属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0余万元。记者近日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三家被告赔偿谋奶奶各项赔偿金共18万余元。
购物行程1.5小时
延长至4.5小时
2017年初,谋奶奶在某保健品公司购买了价值6666元的保健产品。当年3月底,保健品公司组织谋奶奶等老年消费者,参加某旅行社门市部经营的港澳双卧6日游。
经保健品公司要求,谋奶奶等人在统一印制好的《责任说明书》签名,该《责任说明书》载明:“……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保健品公司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向旅行社门市部交纳团费,旅行社门市部则将该团委托给另一国际旅行社。
3月27日,当地地接社导游安排该团到香港某珠宝店购物,直至当日12时才安排离店就餐。谋奶奶家人曾表示,谋奶奶在被强制购物期间因心脏不适已服用速效救心丸,后来原定的1.5小时的购物行程延长至4.5小时。
饭后导游清点人数,发现谋奶奶未上车,后经找寻发现其晕倒路边,遂送至香港当地医院抢救,再转至深圳、武汉的医院。
司法鉴定
认为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
在治疗过程中,谋奶奶家人花费医疗费合计29万余元。谋奶奶家人认为,谋奶奶发病系因在香港遭强制购物引起,遂以谋奶奶为原告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及门市部所属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40余万元。
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对谋奶奶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诊意见为:谋奶奶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曾在香港医院复苏后急诊,置入4枚支架,现因脑缺血时间长,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本次发病是在旅途中发热、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但患者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为:谋奶奶目前状况构成一级伤残,旅游行为是其目前植物生存状态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度为30%-40%为宜。
旅游社上诉称签了“免责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组织谋奶奶港澳游,旅行社门市部收取团费,应当认定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组织者,与谋奶奶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谋奶奶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旅行社共同赔偿183335.61元。
一审宣判后,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不服,分别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健品公司上诉认为,保健品公司不经营旅游业务,不是旅游合同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且保健品公司不存在侵权或者合同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旅行社门市部上诉认为,谋奶奶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史,却虚假承诺身体健康、无威胁生命和引起严重后果的疾病,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书面承诺因自身疾病造成后果由其自身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当进一步减轻旅行社门市部责任。
二审中,针对旅行社门市部提出的谋奶奶隐瞒病史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承诺自担责任问题,武汉中院法官仔细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谋奶奶所参加的港澳游旅游团成员均为中老年人,《责任声明书》为保健品公司统一提供的文本,参团人员均经保健品公司要求在《责任声明书》签字。
旅途有诱因,终审维持原判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在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港澳游,且在旅游过程中派员全程陪同,与旅行社门市部均符合“旅游经营者”的身份,共同与谋奶奶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责任说明书》由保健品公司统一提供并要求该次旅游团全部旅游者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保健品公司和旅行社门市部应负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谋奶奶旅游中发病是因旅途发热、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故应认定本案中旅游经营者即保健品公司和旅行社门市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2018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消费者警惕不合理低价游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即同时涵盖了旅游中特别容易发生的强制购物、安全保障以及旅游者如何选择诉讼途径维权等方面问题。市场上有很多旅行社推出“低价团”甚至打出“零团费”的招牌,旅游费用明显低于成本价。
这种低价游实际是一种“钓鱼策略”,旅行社通过超低价格吸引游客,然后导游往往把旅游者带去各个购物点购物,甚至强制要求消费,极易产生纠纷甚至激烈冲突。所以,广大旅游者要警惕不合理的低价游宣传,避免其中的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