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屈孝初、李文平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屈孝初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文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屈孝初、李文平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屈孝初利用担任湖南外贸职业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厅级)等职务便利,为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陈某华、伏某、郭某华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职称评定、招聘考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文平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82.7551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文平与被告人屈孝初共同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孝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其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文平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屈孝初、李文平均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受贿共同犯罪中,屈孝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文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屈孝初所收受张某洪人民币8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屈孝初、李文平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屈孝初、李文平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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