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县一村支部原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低保待遇的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申报,骗取低保款。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温某担任中共宁都县梅江镇小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对本村评议、申报低保对象时,违反有关文件规定,将其妻子杨某、其弟妻子刘某列为低保申报对象,通过隐瞒上述人员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等信息,以及变更户口户主信息等方式,为杨某、刘某填写相关申请表、调查表、审批表,经镇、县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杨某自2006年10月至2016年9月共领取低保款1.8万余元,刘某自2006年10月至2018年2月共领取低保款2.3万余元。2008年12月,温某采用相同的方式,违规为其弟妻子蔡某申报低保待遇,蔡某自2009年1月至2015年3月共领取低保款1.5万余元。
2018年10月,温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及其他款项共计6.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宁都县梅江镇小湖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低保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申报,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温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后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