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
再审申请人朱某根与被申请人朱某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
被申请人朱某光恶意逾期提交证据,
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对朱某光开出5万元罚款。
该案是该院对违反举证规则,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开出的
首张惩戒罚单。
案件经过
2016年11月11日,朱某光以2013年8月27日和2014年4月11日向朱某根转账共计200万元为由,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朱某根于2015年5月20日向其出具的房屋买卖的《承诺书》合法有效。诉讼过程中,朱某根以双方以房抵债的债务基础是2014年4月朱某光按朱某根的要求转账给某200万元,朱某根认为既然查不到朱某光向陈某的转账记录,那么朱某根向朱某光负债200万元的事实也不存在,朱某根与朱某光的以房抵债《承诺书》亦为无效,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在2018年4月2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审理过程中,朱某光才提交了2014年4月14日向陈某转款200万元的转账凭证,并据此改变原一审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法官审理
朱某光在第二次二审审理过程中才提交其于2014年4月14日给陈某转账200万元的转账凭证,延期举证明显,且未向法庭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再审开庭审理时称,延期提交该证据的原因是朱某光银行卡太多,当时没有找到。该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对朱某光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法官释法
逾期举证为何要被罚?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拖延举证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而不见,对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有些当事人甚至恶意逾期举证,在庭审中突然提交,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证据突袭”的目的。恶意逾期举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