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雷 蕾)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对继承人宽恕制度、口头遗嘱的时间效力、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的继承人还能否继续享有继承权?2018年8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草案一审稿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一审后,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为此,草案二审稿采纳了相关意见,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进行顺利分割,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据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草案二审稿还对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的有效情形予以规定,明确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草案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上述规定中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由于司法部已经出台了关于遗嘱公证具体程序的相关细则,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的相关条款,不再作另行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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