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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是否支持?

菏泽律师分析案情   基本案情   原、被告因业务关系相识,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以生意周转、母亲去世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95,00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将钱出借给被告。

      2019年10月,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原告应支付被告活动费28,180.00元,双方合意抵扣。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66,820.00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电话录音证据。

         裁判结果   在无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必要事实证据,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剩余借款的偿还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6,820.00元的诉请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中的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6,82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民间借贷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不存在纸质借条。

      当无书面借款合同时,原告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和借贷关系的发生,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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