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已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仍可提出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
长春律师分析案情 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到期债权次债务人,理应可以提出异议而主张其已履行向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
否则,如不保障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此项程序救济权利,将导致该次债务人难循其他明确救济途径,且较大可能在实体上也难获公平结果。
一旦如此,该次债务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行使到期债权异议权,其行为后果不免过于严苛。
概括之,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未按期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人民法院得以对其裁定强制执行;而在对其强制执行进程中,该次债务人仍可提出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
按照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到期债权法律关系中的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时该次债务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项异议进行审查,进而认定债务是否确已履行。
按此逻辑,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到期债权次债务人,理应可以提出异议而主张其已履行向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
否则,如不保障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此项程序救济权利,将导致该次债务人难循其他明确救济途径,且较大可能在实体上也难获公平结果。
一旦如此,该次债务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行使到期债权异议权,其行为后果不免过于严苛。
概括之,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未按期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人民法院得以对其裁定强制执行;而在对其强制执行进程中,该次债务人仍可提出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
依上分析,康Y医院虽超出异议期提出债务履行完毕抗辩,但宿迁中院仍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对其主张进行审查,认定债务是否确已履行完毕,并进而认定是否继续对康Y医院强制执行。
因宿迁中院并未对康Y医院此项抗辩予以审查,有必要由该院对本案重新审查作出认定。
此外,康Y医院向本院申诉时所提交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属本案复议裁定作出后发生的新的法律事实,能否据此认定康Y医院与建工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需宿迁中院在异议重审程序中一并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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