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无固定收入,另一方是否具有扶养义务?
郑州律师分析案情 1 案情简介 2021年,62岁的周某某以年纪大了,没有能力挣钱了,生活困难为由,将其77岁的老伴饶某某起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再婚,周某某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
饶某某是退休教师,每月有退休金,经济收入固定,因双方发生矛盾,周某某搬到女儿家生活。
法院审理后判决饶某某每月支付周某某扶养费500元。
判决生效后,饶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某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饶某某,考虑到饶某某近八十高龄,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
饶某某收到法院送达材料后,主动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并向执行法官讲述了他的“委屈”。
通过多方了解,得知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饶某某生病,周某某疏于照顾,所以才坚持不给周某某扶养费。
为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结合饶某某年近八旬,腿脚不便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便主动来到饶某某住所,邀请板溪司法所、综治办参与劝解、疏导,饶某某终于打开心结,当场拿出现金1000元交到执行干警手中,并表示今后的扶养费一定按期给付,不再“麻烦”法院强制执行,这起涉及老人扶养问题的案件圆满执结。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老年人扶养费给付的典型案例。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乙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件进入程序后,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和关注民生权益的办案原则,充分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融法、理、情于一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夫妻双方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扶养责任,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老年人在执行中,感受到了司法执行的温度。
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乙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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