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关键词】 行政诉讼、安置补偿职责、行洪区调整、建设工程征地
【裁判要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必须针对具有法定职责的适格被告提起诉讼。若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适格被告且相关补偿决定已作出,当事人再起诉要求其他政府机关履行相同职责,将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驳回。
【基本案情】 张某保因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河县政府)在淮河干流五河县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征地中的安置补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保主张,五河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对其的安置补偿职责,请求法院判决五河县政府履行职责。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保的诉讼请求,张某保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张某保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征地的安置补偿行政诉讼案件。张某保要求五河县政府履行对其的安置补偿职责,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张某保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某保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首先确认了张某保所在村被纳入征收范围的事实,并指出该工程的征收单位为五河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为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法院进一步查明,张某保此前已另案起诉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顶镇政府)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且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朱顶镇政府为适格被告。在本案二审期间,朱顶镇政府已就张某保的安置问题作出书面补偿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保再起诉要求五河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强调,张某保如对朱顶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仍可针对该补偿决定依法寻求救济。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和法定职责的严格审查。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针对具有法定职责的适格被告,且在已有生效判决和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不得重复起诉要求其他政府机关履行相同职责。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充分关注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其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也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