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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以及侵权责任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永刚,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府东街2718号(鑫东方绿城东商铺1、2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中,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南,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304室。
法定代表人:庞小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苏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1月8日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路伟廷,上诉人晋腾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罗囡囡,被上诉人圣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毛琎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后,晋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为董新中、陆冠南。
陈永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裁定驳回圣奥公司起诉或裁定中止诉讼,移送公安机关审理;3.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指定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猗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审理;4.判决驳回圣奥公司的诉讼请求;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圣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1.圣奥公司与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之间另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本案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2.圣奥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山西公司)现为涉案侵权设备所有权人,一审法院未追加该公司参与诉讼,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4.圣奥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证据,陈永刚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本案中未获得查阅、核实涉案技术秘密的机会;5.本案是翔宇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延续,采纳了多份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一审法院未准许陈永刚调取刑事案件资料的申请。(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圣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陈永刚已提交证据证明圣奥公司并非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一审法院未核实相关证据真实性,直接以(2013)苏知刑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作出了错误认定;2.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1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72号鉴定意见书)及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价值评估鉴定报告》[连资评报字(2012)10156号](以下简称连城评估鉴定报告)均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不应作为证据采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错误;3.涉案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圣奥公司在此前起诉状、刑事报案等材料中自认涉案技术已被翔宇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方式公开,圣奥公司未申请对晋腾公司2018年生产经营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被公开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亦未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已被公开重新组织鉴定,仅依据第72号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作出认定存在事实错误;4.陈永刚现并非翔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晋腾公司并无任何关联,一审判决认定陈永刚与晋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无事实依据;5.涉案侵权设备已归信达山西公司所有,一审判决销毁侵权设备错误;6.陈永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认定构成侵权,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晋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驳回圣奥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圣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1.本案为翔宇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延续,圣奥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来源于刑事案件,但晋腾公司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一审法院未支持晋腾公司要求查阅刑事案件卷宗资料的请求;2.第72号鉴定意见书系多年前作出,无法证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仍不为公众所知悉,晋腾公司多次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3.圣奥公司已向翔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数额与本案诉请赔偿数额相同,圣奥公司存在重复受偿的可能,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该案结果;4.涉案被诉侵权设备所有权现已归属信达山西公司,其与本案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关联,信达山西公司应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追加其参与诉讼。(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圣奥公司并非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其提交的多份证据存在互相矛盾之处,无法证明圣奥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2.圣奥公司未提交任何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载体文件,无法证明涉案22个密点的来源、提炼依据,更无法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原始保存形态、产生时间及其与圣奥公司的关联;且圣奥公司针对密点的提炼方式缺乏基本的合理性,涉案22个密点是众多技术参数的集合,缺乏技术层面的关联性和不可分性;3.涉案技术信息已被在先文献所公开,且多数属于公知常识,第72号鉴定意见书作出时间较早,且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依据;4.一审判决未涉及“同一性”问题,遗漏关键事实,晋腾公司成立于2017年,与翔宇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仅是通过合法途径租赁翔宇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晋腾公司所使用的设备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一致;5.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连城评估鉴定报告的结论错误,不应据此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圣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圣奥公司系涉案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已作出明确认定,圣奥公司也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应的权属证据。(二)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1.圣奥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及内容明确,第72号鉴定意见书对圣奥公司提交的43份文档中记载的涉案22个密点进行了审查和鉴定,圣奥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亦提交了密点载体供陈永刚、晋腾公司查阅;2.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具体生产工艺,涉及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物料配比、工艺控制参数、整体布置、设备选型和设备组合以及整体组合技术信息,圣奥公司本案所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显然不可能通过观察RT培司和4020防老剂产品直接获得,也不可能通过观察生产设备或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陈永刚、晋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3.圣奥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涉案技术信息亦具有极高的价值。(三)陈永刚、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四)一审判决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赔偿相应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无不当。1.根据晋腾公司提交的抵押登记材料,被诉侵权设备仍在翔宇公司名下,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信达山西公司,且该侵权设备确属犯罪工具、不能用于任何合法经营用途,应依法禁止流通,销毁涉案侵权设备不会实质损害信达山西公司向翔宇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未追加信达山西公司参加诉讼,并无不当;2.一审判决参照关联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确认圣奥公司损失,并无不当。根据圣奥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陈永刚、晋腾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利益远高于圣奥公司主张的诉请数额。(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1.圣奥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圣奥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且陈永刚、晋腾公司构成侵权,故一审法院未调取刑事案件材料并无不当;陈永刚、晋腾公司虽主张不能完整掌握刑事案件材料,但在本案诉讼中却提交了大量刑事案件材料,可反证其完全掌握关联刑事案件材料;2.陈永刚、晋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被公开,故其申请对涉案技术信息重新进行鉴定,于法无据;3.翔宇公司诉圣奥公司等其他案件,均属翔宇公司、陈永刚故意阻挠本案的审理而发起。
圣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圣奥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圣奥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2.判令销毁利用圣奥公司技术秘密制造的被诉侵权生产设备;3.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连带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20154万元;4.陈永刚、晋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圣奥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469542元。事实和理由:“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以下简称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以下简称4020工艺)最早由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圣奥)自主研发。后山东圣奥将该技术全部转让给圣奥公司,并由圣奥公司不断优化完善。2007年至2012年期间,陈永刚与其实际控制的翔宇公司等主体窃取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线(以下简称涉案生产线)。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陈永刚、翔宇公司非法窃取、利用圣奥公司所有的RT培司、4020防老剂全套技术秘密,翔宇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陈永刚被另案处理。刑事案件案发后,陈永刚、翔宇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一直由翔宇公司使用涉案生产线继续生产侵权产品。2017年,陈永刚又另行设立晋腾公司,由晋腾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在翔宇公司的厂房内继续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陈永刚、晋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陈永刚一审辩称:1.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已经对圣奥公司刑事立案,本案应中止审理。2.涉案技术信息没有转让给圣奥公司,圣奥公司并非权利人。3.圣奥公司在第一次起诉时自认翔宇公司的专利已经实质公开了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4.陈永刚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对陈永刚也不具有约束力。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和评估人未出庭,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5.圣奥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供技术信息的载体证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6.圣奥公司主张共同侵权,缺乏事实依据。
晋腾公司一审辩称:1.圣奥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圣奥公司不是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提起诉讼。3.涉案技术信息已经公开,不是技术秘密。晋腾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并未体现本案所涉相关技术信息的证据,且本案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应对本案所涉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重新进行鉴定。4.晋腾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圣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关联。5.圣奥公司主张销毁设备缺乏依据,晋腾公司使用的涉案生产线是从翔宇公司处租赁而来。6.圣奥公司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无权主张经济赔偿和合理支出,也无权主张由晋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拥有情况
1.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及形成情况
涉案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最初系由山东圣奥自主研发,并在各生产项目实践中得以不断升级、完善。具体研发过程如下:
1988年至1997年,山东圣奥(时名为曹县有机化工厂)先后开发建设了年产1500吨防老剂RD、年产1000吨防老剂4010、年产1500吨防老剂4010NA、年产1500吨防老剂4020及年产3000吨中间体RT培司生产线,系当时国内第一家采用计算机集成控制、产品造粒成型的防老剂生产企业。
1998年,山东圣奥重点开发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环保新技术,陆续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化工研究所等相关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聘请国内著名专家作为顾问参与产品研发,被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化工技术开发中心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1999年2月,在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专家指导下,山东圣奥科研人员投入开发“RT培司催化氢化”技术。同期,4020防老剂项目取得突破。山东圣奥自主研发的五环温控系统在4020防老剂成型造粒工艺中成功应用,解决了4020防老剂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实现4020防老剂批量生产。
2000年,山东圣奥解决了RT培司技术加氢催化的选择和缩合催化剂回收问题,完成了中试技术开发。以苯胺和硝基苯连续缩合、连续催化加氢为方向的RT培司新工艺实现连续化生产,降低80%的废有机物排放和99%的废无机物排放,减少99%的废水排放,削减99.9%的COD排放,生产成本平均降低30%。新工艺使整个生产工程实现全封闭连续,成为一条真正的绿色路线。
2001年3月,RT培司工艺通过山东省省级技术鉴定。2001年6月,一期工程年产7000吨RT培司项目竣工投产。RT培司含量由改造前95%提高至99%,并由此带动4020防老剂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2002年4月,RT培司催化氢化二期工程竣工投产。二期工程生产成本降低了30%,生产规模由年产7000吨扩大至20000吨。2002年9月,“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04年,“一种连续制备RT培司绿色新工艺”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颁发的科学进步一等奖。2005年,“亲核芳环取代氢新途径及液相催化氢化新方法连续制备RT培司工艺”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06年6月,泰安圣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圣奥)利用涉案技术投产年产2.5万吨RT培司和1.5万吨4020防老剂生产线。2008年,安徽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圣奥)利用涉案技术改造RT培司生产线,使得产能提高一倍。2009年7月,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现名称山东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雷圣奥)利用涉案技术建成当时全球最大的防老剂生产基地。
2.圣奥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的来源及许可使用情况
2008年5月14日,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圣奥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江苏圣奥)成立。2016年12月5日,江苏圣奥更名为圣奥公司。通过相关主体之间的协议安排,山东凯雷圣奥、泰安圣奥、安徽圣奥等成为圣奥公司的生产型全资子公司。上述交易完成之后,形成以圣奥公司为首管理相关知识产权、各生产型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集团结构。山东圣奥于2009年11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继续经营。目前,圣奥公司系全球最大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企业之一。凭借在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领域的技术优势,圣奥公司长期位居中国橡胶助剂企业收入排名第1位,也是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之一。
2008年5月28日,江苏圣奥与山东圣奥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圣奥受让山东圣奥或其任何关联机构持有或掌握的与橡胶防老剂、促进剂及系列产品有关的所有未经注册的技术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江苏圣奥受让前述知识产权后即享有与被转让技术有关的永久性的、独家的、免费的修改权,转让方无权对前述修改提出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在协议签署之日,山东圣奥在被转让技术中拥有的、依其性质可转让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立即全部转让给江苏圣奥所有。在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山东圣奥向江苏圣奥移交包含使江苏圣奥能够充分使用被转让技术并确保所有被转让技术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被合法转让给江苏圣奥所有必要信息的一切有效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形载体。
2008年6月27日,江苏圣奥与山东凯雷圣奥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该《技术许可协议》“鉴于”条款约定,与核心业务有关的所有未经注册的技术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图纸、加工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江苏圣奥所有;江苏圣奥根据《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将该等技术许可山东凯雷圣奥使用。
2019年4月20日,泰安圣奥、安徽圣奥分别出具《关于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技术相关知识产权权属的说明》,载明:泰安圣奥、安徽圣奥是圣奥公司下属生产型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产品为中间体RT培司、橡胶防老剂4020……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RT培司产品所采用的工艺技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技术诀窍、图纸、加工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均由圣奥公司所有。
3.圣奥公司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2006年11月1日,山东圣奥以及相关主体制定实施《保密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0日修订实施《保密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6日,江苏圣奥制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日,江苏圣奥制定实施《保密管理规定》。前述制度明确规定:相关保密制度适用于江苏圣奥及下属所有子公司;资料信息、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及流程,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图纸、操作规程和设备一览表等重要的生产技术文件均属于绝密级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均为长期;公司各部门均需组织所有员工学习、保守秘密,并有相应的奖惩规定以保障保密制度的实施。除此之外,江苏圣奥还制定《保密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对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山东凯雷圣奥制定《电子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奥)制定《档案管理办法》等,对公司档案文件的管理作出具体要求。
(二)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及鉴定情况
1.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
圣奥公司主张其技术秘密为涉案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共22个密点,分别为:1.缩合工序总体技术方案;2.一级缩合釜的结构设计方案;3.降膜蒸发器冲洗系统;4.还原工序总体技术方案;5.沉降分离器的结构设计;6.氢气系统技术方案;7.后处理工序总体技术方案;8.从还原液中分离Catl工艺方案;9.有机相(萃取油相)脱苯胺系统;10.甲醇水勾兑方案;11.精馏工序总体技术方案;12.连续精馏体系方案;13.精馏工序与缩合工序共用热水循环系统;14.吩嗪回收系统;15.高压反应器的结构设计;16.油加热器结构设计;17.高压冷凝器结构设计;18.甲基异丁基甲酮质量控制方案;19.气提系统设计;20.溶剂回收工序总体技术方案;21.6#间歇精馏塔结构设计;22.成型工序总体技术方案。
2.鉴定情况
2012年9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委托国科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2年10月23日,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第7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圣奥公司22个密点所记载的22项技术方案中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在圣奥公司提交的43份文档中均存在与该项技术方案对应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2)圣奥公司22个密点中每一项所对应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图及管口表数据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圣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对于圣奥公司22项技术方案中每一项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具体图纸、表格、操作规程,在翔宇公司41份文档中均可以找到与之存在对应关系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4)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与圣奥公司的43份文档记载的信息实质相同。
(三)圣奥公司主张陈永刚、晋腾公司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事实
1.陈永刚的相关事实
翔宇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系陈永刚及其配偶宁某100%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16800万元。翔宇公司设立以来,陈永刚一直持有翔宇公司9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至2016年11月30日;其配偶宁某一直持有翔宇公司10%的股权。
2005年,陈永刚决定在翔宇公司新建RT培司项目,聘请同济大学吴某某教授改造生产线。经改造后的生产线虽可生产产品,但成本、能耗非常高,无法实现工业化生产。
2007年,由于无法解决RT培司生产工艺技术缺陷,陈永刚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某(原江苏圣奥工程师),利诱张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安排翔宇公司的员工王某某、李某某与张某具体实施窃取事宜。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陈永刚、翔宇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包括:张某手绘的培司设备一览表、还原工序工艺管道、仪表流程图、还原工序操作规程、沉降器图纸、沉降分离器施工图及一级、二级还原釜蓝图等;缩合工序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缩合釜、沉降分离器施工图、后处理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双效降膜蒸发工艺流程图、甲醇蒸馏工艺流程图、萃取工艺流程图、吩嗪回收装置、吩嗪蒸馏塔;精馏设备一览表、手写的精馏工序流程和手绘的1#精馏塔资料;手写的缩合工序操作记录以及萃取塔、苯胺回收塔等资料;RT培司四个工序的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
陈永刚、翔宇公司在获得上述技术资料后,使用上述技术资料对翔宇公司RT培司生产线进行改造,在缩合、还原和后处理工序采用与圣奥公司相同的技术。例如,将缩合工序改造为两个缩合釜连续生产方式,原来的间歇还原改为连续还原;还原工序按连续生产的方式增加了氢气循环机、沉降分离器等;精馏工序按照圣奥公司的工艺流程图,改造了物料管线,并增加了吩嗪处理装置;后处理工序将原来的萃取罐改为萃取塔,实现优化的连续萃取,并将催化剂回收改造成双效浓缩等。通过上述改造,翔宇公司实现RT培司旧生产线的工业化生产,增加了产能,降低了原料消耗和成本费用。
2010年,陈永刚、翔宇公司决定再新建一个RT培司和4020防老剂项目,并希望技术达到高起点。因公开途径无法得到江苏圣奥的技术资料,陈永刚决定继续安排王某某窃取江苏圣奥技术资料。该阶段,陈永刚、翔宇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包括:还原工序、后处理工序和精馏工序的工艺流程图等技术资料,缩合工序、后处理工序、精馏工序的设备一览表和吩嗪受槽图纸,后处理工序设备布置图和精馏工序设备布置图,4020防老剂主反应、溶剂回收工序和成型工序的工艺流程图,4020防老剂设备一览表和溶剂回收工序设备一览表,高压反应器图纸、油加热器图纸、高压冷凝器图纸、甲酮丙酮混合器图纸、气提塔图纸和4020防老剂间歇精馏塔(6#)图纸等技术资料,缩合工序、还原工序、精馏工序和后处理工序流程图,缩合工序和曹县缩合工序两个文件夹(电子版),RT仪表资料,一级缩合釜、沉降分离器、一级及二级还原釜的图纸,萃取塔分布器图、1#及2#精馏塔和吩嗪塔的图纸,4020防老剂主装置管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缩合工序、还原工序、后处理工序和精馏工序的操作规程,张某记录在笔记本上的还原工序设备资料、后处理工序及精馏工序的设备一览表,4020防老剂操作规程,江苏圣奥技术标准SDSC3-0713A及溶剂回收工艺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还原工序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精馏工序配管图和RT培司仪表资料等技术资料。
2010年11月,陈永刚、翔宇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修改窃取的技术资料,通过将所获取的圣奥公司技术资料中的名称和项目予以删除、保留设备名称和位号等方法,并根据产能调整设备数量和布置,修改形成翔宇公司新项目的工艺流程图、设备一览表、设备制作图纸、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所作改动属于非实质性改动。通过修改,翔宇公司形成年产2.5万吨的RT培司和4万吨4020防老剂项目的工艺包。2010年12月,翔宇公司将工艺包提供给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由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对图纸进行规范,未作其他实质性改动。2010年底至2011年初,翔宇公司进行非标设备招标,将圣奥公司的设备图纸提供给设备制造商,由设备制造商进行非标设备制造。
2012年10月,陈永刚、翔宇公司利用江苏圣奥整套技术资料,新建2.5万吨RT培司和4万吨4020防老剂生产线安装完毕,新建项目正式投产。
2013年10月22日,翔宇公司等因侵害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后,翔宇公司等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30日,翔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永刚变更为程某某。2019年1月7日,翔宇公司向临猗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月18日,临猗法院裁定受理翔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6月9日,圣奥公司向临猗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判令:(1)翔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圣奥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圣奥公司对翔宇公司享有20154万元的普通破产债权;(3)翔宇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晋腾公司相关事实
2014年1月9日,翔宇公司全资设立上海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晋腾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2015年3月9日,翔宇公司将其所持上海晋腾公司100%股权分别转让给杨某、陈某某(原翔宇公司行政副总)。其中,杨某持有上海晋腾公司80%的股权,陈某某持有上海晋腾公司20%的股权,史某某(原翔宇公司商务部副部长)一直担任上海晋腾公司的监事。2020年5月15日,上海晋腾公司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017年1月9日,上海晋腾公司全资设立晋腾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2月22日,上海晋腾公司将所持100%股份以0元价格转让给武某;2017年3月10日,武某将所持2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2018年10月9日,王某将所持股份以1元价格转让给闫晓波(原翔宇公司后勤主管)。目前,晋腾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分别为武某(持股80%)、闫晓波(持股20%)。闫晓波自2018年10月9日担任晋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则自晋腾公司设立之后一直担任晋腾公司监事。
晋腾公司的网站显示,晋腾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位于山西省临猗县高新工业园区,员工500余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研发、精细化工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橡胶防老剂4020(6PPD)、4010NA(IPPD)、RD(TMQ)、中间体RT培司(4-ADPA),产品畅销全球。
此外,晋腾公司还于2017年10月24日设立临猗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丰喜工业园区(东)(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临猗分公司在2018年10月10日之前的负责人为王某;2018年10月10日后,负责人变更为闫晓波。
(四)陈永刚、晋腾公司主张的技术和设备来源
2017年6月1日,翔宇公司(甲方)与晋腾公司(乙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甲方将其获得的专利(共33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和正在审批中的专利(8项发明专利)许可给乙方使用。许可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37年5月31日,经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1.甲方在签约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专利资料交付给乙方,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通知书》及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2.乙方不得将知识产权泄漏和使用于第三方。如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3.乙方承担被许可专利的日常维护费用。4.在协议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
同日,翔宇公司(甲方)与晋腾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不再进行化工项目生产经营,对新、旧厂区厂房、设备、场地、仓储、特种设备设施、电、暖、水、排污、环保、消防设施设备等配套设施等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生产技术等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给乙方,乙方全员接受甲方生产一线的员工及管理人员……二、租赁标的:翔宇公司新、旧厂区生产防老剂4020、防老剂RD、染料中间体生产线所涉及的场地、生产线、厂房、设备、仓储、机械、办公楼、宿舍等化工项目及配套生产、办公、生活设施、设备资产。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20年,即2017年6月1日起至2037年5月31日止。四、租金:租金数额为50万元/年;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办法:每年5月31日前支付上年度租金。五、职工接收、培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乙方全员接收甲方生产一线员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工作岗位予以安排,并签订劳动合同……九、生产工艺、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甲方将其生产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一并转让、许可给乙方(转让、许可费包含在租赁费内),知识产权协议附后……十二、其他约定: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变更。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满前30日,乙方应当将租赁的财产移交甲方。租赁期满后,乙方仍需继续租赁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017年11月1日,翔宇公司(甲方)与晋腾公司临猗分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6月1日翔宇公司与晋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原承租方晋腾公司现变更为晋腾公司临猗分公司,经双方协商,在原《租赁合同书》的基础上,补充以下条款:一、《租赁合同书》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补充协议与《租赁合同书》内容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二、租金:租金数额为200万元/年,租赁期限共20年。分四次交清:乙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租金10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租金1000万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缴纳租金1000万元;于2032年12月31日前缴纳租金1000万元。三、甲方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将《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标的移交给乙方……”
一审庭审中,晋腾公司自认,“(租赁费用)有一部分通过翔宇公司给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公司),翔宇公司破产后另一部分直接给华融租赁公司。”
(五)圣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
连城评估鉴定报告评估意见为:采用收益法评估江苏圣奥的技术信息在2012年4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的全套工艺技术的许可价值为20154万元。其中:生产RT培司的工艺技术的许可价值为16184万元;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的工艺技术的许可价值为3970万元。
根据中国橡胶网披露的《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翔宇公司曾以6.47亿元、5.57亿元、6.29亿元、8.9亿元的橡胶助剂销售收入被评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8年中国橡胶百强企业。
圣奥公司主张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69542元,包括公证费6000元,因申请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分别支付的保险费302310元和161232元。
一审法院认为:圣奥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为2007年至2019年,其中陈永刚与翔宇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贯穿始终,晋腾公司与陈永刚及翔宇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圣奥公司提供的晋腾公司网站、厂区照片及公证书等证据显示,2019年至本案一审期间,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二)圣奥公司是否系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主体;(三)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四)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五)如构成侵权,陈永刚、晋腾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应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陈永刚、晋腾公司称圣奥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圣奥公司另案起诉了翔宇公司,但本案中对陈永刚、晋腾公司侵权行为相关事实的认定,并不以上述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其次,本案并未发现圣奥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形。圣奥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权利,其基于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提供大量证据证明陈永刚、晋腾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依据,不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再次,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圣奥公司自2011年向泰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翔宇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至今已达10年时间。本案自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等,亦2年有余。为避免诉讼程序过分迟延,本案亦不宜中止审理。
(二)圣奥公司系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主体
圣奥公司提供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山东圣奥在被转让技术中拥有的、依其性质可转让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立即全部转让给江苏圣奥所有。对此,陈永刚、晋腾公司辩称,涉案技术信息系由山东圣奥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而非圣奥公司,并提供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4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荷民一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700号民事判决书)、荷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归属问题未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第44号民事判决书系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述判决事实认定部分虽涉及山东圣奥与山东凯雷圣奥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但并未涉及山东圣奥向江苏圣奥转让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转让协议》等内容。如第4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资产转让协议》涉及的是“资产、权益、业务机会及其他可用资源”,并未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转让,且该判决最终认定上海圣奥、山东圣奥将下属子公司、资产、专利、商业机会等转让给江苏圣奥。
第二,山东凯雷圣奥已明确确认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为圣奥公司。根据2008年6月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山东凯雷圣奥已经书面确认“与核心业务有关的所有未经注册的技术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圣奥公司所有,且许可方拥有将其向他人许可的完全的权利;山东凯雷圣奥确认不拥有任何该等技术及知识产权。
(三)涉案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能否构成技术秘密,应当符合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双方当事人主要针对第一、三项构成要件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本案中,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为涉案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共22个密点。
1.关于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为,圣奥公司提供的第72号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圣奥公司22个密点中每一项所对应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图及管口表数据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陈永刚、晋腾公司经质证,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实质上已经被公开,其具体主张包括:(1)涉案技术信息随着翔宇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公开;(2)涉案技术信息系案外公司的专利技术;(3)涉案技术信息已经由圣奥公司通过专利技术予以公开;(4)涉案技术信息通过公开文献可以查阅;(5)翔宇公司利用从圣奥公司处获取的技术信息申请注册的专利已经实质公开了涉案技术信息等。整体而言,上述主张可分为两类:一是涉案技术信息因受侵权而被公开,二是涉案技术信息因为专利或期刊文献而被公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陈永刚、晋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陈永刚提供了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07)曹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明2003年4月涉案RT培司工艺、4020工艺因山东圣奥泄密而公开,但该案并未显示涉案技术信息因犯罪行为已进入公知领域,陈永刚、晋腾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补充证明。在之后的翔宇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第72号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圣奥公司的22个密点所涉及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印证了前述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涉案技术信息进入公知领域。圣奥公司的技术信息虽于2007年至2009年间以及2010年至2012年间发生被窃取、使用的事实,但随着后续进行刑事报案和采取其他维权措施,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技术信息已被公开。
其二,事实上,上述相关专利和期刊文献中的很大一部分在第72号鉴定意见书作出时均已存在。翔宇公司在刑事案件中也提出该项主张并提供上述专利及期刊文献。第72号鉴定意见书正是在全面考虑该因素的基础上得出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结论。鉴定人员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表示,在确定非公知性时,参考过圣奥公司的专利,但认为这些专利均没有公开密点的具体内容。从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特点来看,专利文件通常情况下只会公布某种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一般不可能完整披露工业上实际使用的详细工艺流程图、具体工艺参数、设备尺寸型号等技术信息。而且,从圣奥公司、翔宇公司申请的专利及相关已公开期刊文献的内容来看,这些技术文献也未公开涉案技术信息。
2.关于圣奥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一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圣奥公司及相关主体均制定了保密制度。圣奥公司及相关主体在不同阶段均制定了详细的《保密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制度》及《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明确了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及违反保密制度应承担的后果;且规定上述相关保密制度适用于圣奥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
其二,圣奥公司子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相关技术保密协议。2009年6月,山东凯雷圣奥与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常州市赛福化工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元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等签订的《专有信息和保密协议》中,均明确约定“所有协议、分析、汇编、预报、研究、产品说明、产品性能、程序编码、技术设计、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计划、商业计划、市场规划、电子商务策略或其他由公司或其代表所提供或准备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以及包含或反映了上述信息的由接收方准备的记录或其它文件”都为专有信息,供应商不得为“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其三,圣奥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了多项内部管控措施。对于办公场所、车间电脑、纸质文档均采取了加密措施,对于生产、办公场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来访者参观应由专人陪同,特殊安全区域(如研发部)实行控制,确有需要才被允许进入;实行涉密文件分级管理制度,涉密文件必须存放在上锁的区域;不准员工个人电脑保留保密数据,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计算机房接触保密信息;明确员工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等。
其四,翔宇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显示,翔宇公司等花费高额代价获取涉案技术信息,说明以正当方式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十分不易,也印证圣奥公司保密措施的合理、有效。
综上所述,圣奥公司主张的22个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构成要件。
(四)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圣奥公司主张陈永刚、晋腾公司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陈永刚与翔宇公司于2007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并使用其技术秘密的共同侵权行为,晋腾公司明知上述违法行为仍使用该技术秘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与陈永刚、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并综合以下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圣奥公司的主张成立:
首先,陈永刚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在一系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陈永刚积极参与,具体密谋、指使、串通他人实施窃取、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犯罪行为,对翔宇公司等实施犯罪行为起到指挥、决策的主导作用,情节相当恶劣。本案中,陈永刚并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刑事裁定书的认定。
其次,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并未直接涉及晋腾公司,但圣奥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晋腾公司系陈永刚与翔宇公司专门成立、用于逃避侵权责任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1.晋腾公司的设立与陈永刚、翔宇公司直接相关。翔宇公司系陈永刚夫妻二人投资设立,陈永刚长期担任法定代表人。晋腾公司于2017年1月由上海晋腾公司全资设立,而上海晋腾公司最初又是由翔宇公司全资设立。虽然晋腾公司的股东后续发生多次变更,但每次股权转让对价均为0元或1元。目前,晋腾公司的股东为闫晓波(持股20%)和武某(持股80%),其法定代表人为闫晓波。2.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在人员上存在高度混同。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五条约定:晋腾公司全员接收翔宇公司生产一线员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规定工作岗位予以安排,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晋腾公司的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主管也来自翔宇公司,如晋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临猗分公司负责人闫晓波原系翔宇公司的后勤主管,晋腾公司的监事史某某原系翔宇公司的商务部副部长,晋腾公司的总经理陈某原系翔宇公司的企业管理部部长,晋腾公司的技术副总王某某2原系翔宇公司的生产副总,晋腾公司的生产运行部长卫某某原系翔宇公司的员工,临猗分公司生产负责人陈某某2原系翔宇公司的设备副总。3.晋腾公司利用翔宇公司原有厂区和涉案生产线进行生产。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标的:翔宇公司新、旧厂区生产防老剂4020、防老剂RD、染料中间体生产线所涉及的场地、生产线、厂房、设备、仓储、机械、办公楼、宿舍等化工项目及配套生产、办公、生活设施、设备资产。4.晋腾公司利用翔宇公司的生产技术等进行生产。《租赁合同书》第九条约定,翔宇公司将其生产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一并转让、许可给晋腾公司。5.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晋腾公司的网站显示,其主要产品有橡胶防老剂4020(6PPD)、4010NA(IPPD)、RD(TMQ)、中间体RT培司(4-ADPA),与翔宇公司相同。综上,鉴于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的高度混同,晋腾公司使用翔宇公司的涉案生产线、工艺技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生产原由翔宇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侵权产品,晋腾公司即是陈永刚、翔宇公司通过股权变更形式间接设立的以侵权为业的主体。
再次,陈永刚、晋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系合法获取。晋腾公司辩称其基于翔宇公司的33项专利授权实现侵权产品的生产,并提交了与翔宇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书》明确约定翔宇公司将其生产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一并转让、许可给晋腾公司,并不限于专利;而依靠翔宇公司授权的33项专利,无法实现侵权产品的生产。退一步而言,即便上述专利披露了某些密点,鉴于专利记载的发明人王某某作为翔宇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被告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某系基于窃取的技术秘密申请上述专利。因此,晋腾公司对上述专利的使用亦是对窃取的技术秘密的使用。综上,仅依据33项专利无法完整生产出侵权产品,晋腾公司及其分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必须利用从翔宇公司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
最后,圣奥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陈永刚等侵害其技术秘密、晋腾公司正在使用其技术秘密,但晋腾公司并未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完整技术工艺及其他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五)陈永刚、晋腾公司民事责任方式的承担
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圣奥公司要求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圣奥公司要求判令销毁利用圣奥公司技术秘密制造的被诉侵权生产设备的请求,晋腾公司辩称华融租赁公司已通过与翔宇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安排取得涉案生产线所有权,故涉案生产线不应被销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1.融资租赁仅是融资的一种方式,而非买卖关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仅为暂时的形式上的转移,标的物仍由翔宇公司、晋腾公司使用。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融资方应保证标的物合法且无权利瑕疵,翔宇公司在与华融租赁公司签署的协议中也已作出相应承诺。在涉案生产线被销毁后,华融租赁公司有权就其所受损失向翔宇公司另行主张。况且晋腾公司提交的相关抵押登记材料显示,翔宇公司仍系涉案生产线的所有权人。2.如前所述,晋腾公司明知该设备系侵权设备而仍予以租赁。3.该设备作为犯罪工具,融资租赁交易并不改变标的物本身的违法侵权属性,即便所有权发生转让亦不能成为拒绝销毁违法物品的正当理由。综上,鉴于晋腾公司系共同侵权人之一,且目前实际占有涉案生产线,为避免后续晋腾公司或另行设立的其他法人主体继续利用该设备生产侵权产品,本案有必要判令销毁涉案侵权设备。
关于圣奥公司要求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费用469542元的请求。
第一,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圣奥公司主张按照该技术信息许可使用的价值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供了连城评估鉴定报告等。对此,综合以下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圣奥公司的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1.连城评估鉴定报告的评估意见记载,采用收益法评估江苏圣奥的技术信息在2012年4月21日的市场价值: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的全套工艺技术的许可价值为20154万元。2.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圣奥公司经统计其自2012年至2020年期间的相关财务数据,确认其产品整体平均毛利润率为30%左右。从2001年起,山东圣奥利用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进行规模化生产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诸多奖项。2008年圣奥公司成立后,山东圣奥将有关生产工艺转让给圣奥公司。目前圣奥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橡胶防老剂生产企业之一,与其所拥有的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关键设备结构设计以及在生产成本、能耗控制、原材料回收利用、零排放无污染等方面形成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存在密切关系。3.晋腾公司成立后,以实施侵权行为为业,侵权规模大。晋腾公司的网站显示,其主要产品系橡胶防老剂4020和中间体RT培司等,产品畅销全球。第三方商业平台及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或者依法披露的相关数据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可作为确定侵权获利情况的基础。因此,晋腾公司网站的宣传内容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具有一定参考性。4.根据中国橡胶网披露的《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翔宇公司曾以8.9亿元的橡胶助剂销售收入被评为2018年中国橡胶百强企业。如前所述,基于晋腾公司成立后与翔宇公司高度混同,上述翔宇公司的橡胶助剂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认定晋腾公司相关销售收入的参考。5.晋腾公司未提供其财务账册等有关获利情况的证据。
第二,关于合理费用。圣奥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保险费等共计469542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圣奥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有相应发票,行为保全保险费用有相应保单,上述费用共计469542元,属于合理开支。本案属于技术类案件中疑难复杂案件,代理难度和工作量较大,但对于律师费用,圣奥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综上,关于圣奥公司主张的469542元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第三,陈永刚、晋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技术秘密最初由陈永刚指使翔宇公司员工窃取获得,进而由翔宇公司实际用于建造涉案生产线。基于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的特殊关系,足以认定陈永刚和翔宇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及利用技术秘密建造的涉案生产线非法提供给晋腾公司使用,通过晋腾公司继续生产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二、被告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销毁利用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制造的被控侵权生产设备。三、被告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0154万元。四、被告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69542元。如被告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8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6848元,由被告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陈永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06份证据,其证据编号承接一审证据编号,二审新提交证据编号从18开始,陈永刚当庭放弃证据97、99。经本院核实,证据18-21、25-27、31-43、53、69、74、93-95、103、105、112为一审证据,不再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质证认证。其余证据具体如下:证据22.年产8万吨橡胶防老剂4020、4010NA及10万吨中间体RT培司清洁生产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IP360证书;证据23.(2013)临证民字第52号公证书;证据24.公开号为CN03148194.9、名称为“一种含4-氨基二苯胺组合物的分离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28.公开号为CN108623471A、名称为“对苯二胺类防老剂的连续制备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29.授权公告号为CN206580755U、名称为“对苯二胺类防老剂的连续制备装置”的发明专利;证据30.授权公告号为CN212806605U、名称为“一种冷凝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4.授权公告号为CN204840983U、名称为“一种三组分间歇精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5.公开号为CN106928070A、名称为“一种分离对氨基二苯胺还原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46.公开号为CN110252088A、名称为“一种尾气中苯胺的回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47.公开号为CN109954452A、名称为“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48.授权公告号为CN2149239Y、名称为“圆环式喷雾降膜蒸发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9.授权公告号为CN201704080U、名称为“缓冲槽接文丘里管”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0.授权公告号为CN2490400Y、名称为“一种恒压差液体输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1.公开号为CN1935815A、名称为“一种从中和液中分离乙酰甲胺磷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52.公开号为CN1760164A、名称为“甲醇双效精馏节能设备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54.授权公告号为CN208104260U、名称为“甲基异丁基甲酮生产装置及甲基异丁基甲酮生产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5.公开号为CN1562749A、名称为“氢气低温干燥-气提液氨的纯化装置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56.授权公告号为CN214971864U、名称为“一种用于降低雾沫夹带的PBL汽提塔”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7.“硝基苯法制备4-氨基二苯胺”,刘辉等著,载于《石化技术与应用》2006年11月;证据58.“压力容器折边锥形封头展开料尺寸计算”,李冬梅等著,载于《山东冶金》2013年4月第2期;证据59.JB4739-95《60°折边锥形封头》,1995年12月20日实施;证据60.GB/T25198-2010《压力容器封头》;证据61.《精细化工产品合成原理(第二版)》,姚蒙正等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版;证据62.“4-氨基二苯胺清洁生产工艺”,杨荣华等著,载于《化工进展》2011年第30卷;证据63.“苯胺—水体系的精馏计算”,陈鸣德著,载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