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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子女拖欠养老院托养费,法院这样判

近日,   花山法院审结一起   因拖欠养老院托养费而引发的纠纷 北京律师   2019年10月,七旬老人管某被女儿送进了马鞍山某敬老院,并由女儿管某某与敬老院签订了一份《入住托养合同书》,约定托养费用为每月2600元,按月支付。

      后该敬老院主动降低托养费至2000元。

      自2021年9月1日起,女儿管某某不在支付托养费,共拖欠四个月费用8000元。

      敬老院多次告知管某某,并先后书面下达二次催交通知书,管某某均不理不睬。

      无奈之下,敬老院将老人的女儿管某某诉至花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敬老院和管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管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某某支付原告马鞍山某某敬老院托养费8000元。

         百善孝为先。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同样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将老人遗弃在敬老院不管不顾,触碰了道德的底线,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善待父母也是善待自己,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自己的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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