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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销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以上规定说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有专属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相应地,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各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某些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只有这些法院才有权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无权变更管辖。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便于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勘验核对事实和证据,便于仲裁案卷的移送。

      因为虽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当事人大都选择与争议有某种联系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尽可能的方便。

      (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如果不对法院进行级别上的限制,可能会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损害,当事人也可能会滥用申请权。

      所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案件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