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异议?
(1)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如财物属自己所有,或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权益。
三是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执行完毕的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
(3)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新的判决。
认为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异议。
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不得无理阻碍执行,否则法院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