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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异议?

(1)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如财物属自己所有,或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权益。

      三是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执行完毕的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

         (3)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新的判决。

      认为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异议。

      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不得无理阻碍执行,否则法院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