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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需谨记 非法经营触刑律

广东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日前,沂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销售烟草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烟草专卖制度。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黄某某(已判刑)处购进6余吨烟丝,并以“赶集”零售等方式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000元,获利1000余元。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任何人未经许可并取得专卖许可证均不得私自销售烟草专卖品。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提醒广大居民,切莫触碰法律底线,私自倒卖烟草专卖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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