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同甘或共苦,夫妻扶养是义务
贵阳律师讲解案情 “辛苦你们跑了一趟,谢谢了!”近日,开化法院法官爬上千米海拔的高山,巡回审判化解了一起扶养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的医药费有了着落。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家具厂,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
王某为此患上了抑郁症,经治疗未见好转,刘某就将其送回了娘家。
从此,王某的生活起居及开支都由其父母照料和承担。
王某病情不稳定,而父母已无力继续承担各项开支,故提起诉讼。
考虑到原告家住在海拔1080米的高山上,健康状况又不好,承办该案的胡法官决定开展巡回审判。
车子到了山脚下,胡法官和书记员沿着盘山小道又步行了近一个小时,才到了原告王某娘家。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家具厂亏损导致其欠下巨额债务,其不得不外出务工赚钱,因其父母无力照顾原告所以将原告送回娘家,并非不愿意照顾。
其必须要外出赚钱还债,现在也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给原告。
调解结果 胡法官对被告刘某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依法负有扶养妻子的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2022年4月起,刘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800元直至王某痊愈,刘某外出务工期间由王某母亲继续照顾王某起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一句承诺,更受法律保护。
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不仅要承担给付扶养费等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夫妻本是同林鸟,扶养义务不可逃,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时更应该做到这一点,而这也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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