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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送了,红包发了,婚却不结了,是骗钱还是?

贵州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本是代表关于爱情的诚意,但时至今日,彩礼的意义也在发生变化,关于彩礼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牡丹区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小甲认为被告小乙与自己订婚单纯是想骗取钱财,一纸诉状将小乙告上法庭。

         “从恋爱到订婚,我给了她九万九的彩礼,一套金首饰,她还让我连着发了十几天520、1314的红包,到头来说婚不结了,这不是骗钱这是啥?”   “我要求把到现在为止,给她的所有现金、转账等都还回来,请法院帮我主持公道!”   而小乙的陈述则截然不同,“解除婚约是因为发现他隐瞒自身身体情况,而且我已经将订婚彩礼和首饰退还了,他之前那些转账、红包都是自愿的,怎么能算作彩礼?”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经审理后查明如下事实,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后,小甲给付小乙彩礼99000元和金首饰一套(包括金手镯、项链、戒指及耳钉),小乙已将以上钱物全部返还。

      小甲自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每日给付小乙1314元和520元,共计35366元。

      除此之外,小甲还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方式累计给付被告多笔款项。

         彩礼要退,退多少?怎么算?   关于小甲主张返还其自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20日每日给付被告1314元和520元,共计35366元,是小乙变相索要彩礼,小乙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该款的性质也是为两人缔结婚姻之目的由小甲连续给付小乙的,应认定为彩礼。

         关于除此之外小甲还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方式累计给付小乙的多笔款项,小甲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明确说明款项的用途,不应属于彩礼范围。

         最终法院结合其他情况判决小乙返还小甲彩礼人民币31829.4(35366元×90%)元,驳回小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彩礼的范畴,判断是不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和特定性来认定。

      本案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的民间婚嫁习俗,由男方连续一段时间向女方支付的礼金,应认定为彩礼,应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予以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但法律禁止借结婚的名义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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