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储户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监控摄像头,一米线,身着制服的保安”,提起各银行营业网点,我们的脑海中会浮现出这样的防卫措施,这也是我们怀揣大额现金进出银行的安全保证。
然而,2004年间,记者出入侯马市的某些银行营业网点时,必要的保安措施总是或一而缺,每想及此,心中总是异常忐忑。
而这种忐忑,在2005年年初即被印证。
短短一月间,侯马农业银行分理处,竟然发生了两起客户柜台前被劫事件。
这些事件使一些银行营业网点的安全漏洞,昭然若揭。
(《三晋都市报》5月26日报道) 侯马农业银行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发生了两起客户被抢劫的事件,作为侯马农业银行理当进行全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储户到银行存款或者取款,自从发生业务往来之后便有了一种契约关系,即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储户在银行被抢劫之后,作为银行方面应当主动承担由此给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储户受到人身伤害的还要追加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的损失。
作为银行如果以种种理由搪塞储户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行为。
保证储户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储户的财产安全,即在银行服务区内银行方面就应该保证储户的财产免受损失,银行方面有责任和义务为储户的这种财产安全负责。
二是人身安全。
储户在银行办理现金存款或者支取业务,作为银行就应该为储户的人身安全负责,储户在银行里办理现金业务往来时,没有人身安全保障,银行就是失职。
令人忧虑的是,当下一些银行考虑自己的利益诉求多,考虑消费者的诉求少,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有些银行保安很少,即便有也常常是“形同虚设”,有的没有经过严格的训练,身体素质差不说,保安方面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一旦发生不测的抢劫事件,常常是手足无措,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分子逃跑或者溜掉,给储户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
作为银行在发生了不测事件后,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责任,如果银行方面做不到这一点,储户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律部门递交诉状,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服务行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储户的各种安全,不能拿着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当儿戏,除了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外,还应该配备训练有素的专职保安人员,一旦发生银行抢劫事件,能迅速控制局面,制止不法分子对公民造成的威胁,即财产威胁和人身威胁。
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从而是储户放心地在银行进行现金业务往来。
作为银行,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为储户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