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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上路酿车祸 害人害己悔莫及

辽宁律师分析案情   曹某系一名客车驾驶员,2021年初,其因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证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

      但曹某在这种情况下依然驾车上路,与驾驶电动车的吴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桡骨骨折。

         吴某起诉至花山法院后,该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曹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到庭后,以曹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证为由,抗辩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赔事由,且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拒赔,在承担吴某的医疗损失后,后续也将向曹某追偿。

      曹某在事故后虽已经重新取得了驾驶证,但因事故发生时,确属无证驾驶的情况,该案依法裁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六万余元,曹某赔偿吴某的损失一万余元,且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再向曹某追偿。

      最终,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曹某承担。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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