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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无锡律师讲解案情   当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与丈夫在1990年收养了一名男婴王某,夫妻二人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

      可谁知,王某在工作之后沾染了赌博,并且深陷其中,不仅输光了全家人的积蓄,还欠下巨额外债,导致陈某夫妻二人频繁遭受王某债主地骚扰,王某对此却置之不理,与陈某夫妻二人鲜少联系,整日沉迷赌博,不务正业。

         2020年3月,陈某丈夫因故离世,可王某非但没有承担起一名儿子应尽的义务,反而更加我行我素,沉迷赌博无法自拔。

      陈某备受打击,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收养关系,王某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0000元。

         庭审现场   原告陈某认为,被告不仅输光了全家人的积蓄,还认为家里人不帮他还债是“见死不救”,并且多年不与家人来往,其已经对被告彻底失望,宁愿老无所依也要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

         被告王某认为,其赌博输掉了全部积蓄是事实,但每次回家都会遭到家里人的辱骂,家人的不理解是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

      如果原告执意要解除收养关系,其也同意,但收养关系是原告主动要求解除的,原告不能再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考虑原告已将被告抚养成年,并在经济上多方协助被告成家立业,原告在丈夫去世后也失去了生活来源,故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生活费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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