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母亲给孩子报了兴趣班,费用我不想出……
南昌律师带您分析基本案情 原告小赵系被告赵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女。
被告赵某与李某于2012年相识恋爱,于2012年年底同居并举办了结婚酒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7月8日生育原告。
原告出生后,被告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一直未归。
2013年7月8日起至今,原告一直由其母亲李某抚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某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就读幼儿园,学费共计花费15670元;2016年学习珠心算花费800元;2018年至2021年期间学习钢琴花费32000元;2017年至2021年期间学习绘画花费21900元。
裁判结果 主审法官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其中生活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期间欠付的生活费按600元/月计算,合计57600元;自2021年7月9日起按800元/月计算。
教育费中,幼儿园的学费由被告按半负担7835元。
关于原告参加兴趣班的费用,被告赵某认为不应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在原告年幼时外出后一直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母亲让原告参加基础教育以外的兴趣班,系培养未成年子女兴趣爱好的有益举动。
根据原告学习情况和实际需要,兴趣学习亦是其成长发展的需要。
据此,被告作为父亲应当给予财力上的支持,故判决被告赵某对兴趣班的费用按半负担27350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而法院判决抚养费以“必要”为前提,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际生活教育状况及所在生活区域的普遍现象,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
本案中,赵某某的兴趣班费用符合成长的实际需求,并未超过必要的范畴,故认定为属于教育费的一部分予以支持。
但应注意的是,对主张过分高于抚养人负担水平及未成年必要性的教育支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关于“必要”的限度,对于离婚时已约定的兴趣班等培训费用,因并超过未实际抚养一方的合理预期,可予以支持;对未约定的培训费用,实际抚养人应先尽到告知义务,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实际抚养人仍坚持支出的超过负担能力外的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作为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同时,对于兴趣培训班投报较多的情形,可结合未成年所处的年龄层次、教育阶段,必要时征询未成年意见,就费用主张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有话说: “抚养费”高低 终有额 父母对孩子 终是爱 哪怕不是夫妻 也是互相问候的朋友 是陪伴孩子成长的父母 不如少一点争吵 **多花些时间陪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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