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偷逃高速通行费4万余元,在余姚被抓!判刑!
通州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4日晚上,浙江省沪杭甬高速公路牟山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接待了驾驶车辆的郑某,郑某将一张ETC卡交予收费员。
收费员经查询未发现该卡上的信息,郑某主动告知是从浙江金华上高速的。
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平台进行核查,未发现该车辆在金华上高速的记录,但发现该车辆曾领取过交通计费卡。
此时,郑某只得将手中的交通计费卡交给工作人员。
经核实,车辆是从广东华快土华站上的高速,根本没有去过金华。
同时,工作人员发现郑某还有一张交通计费卡存在未缴费的情况,随即报警。
经调查发现,2020年8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郑某单独或伙同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在高速入口拿交通计费卡、在高速出口处谎称没有拿取交通计费卡并编造就近高速入口等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8次,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法院判决 3月24日上午,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跨域“云”连接**实现庭审“零距离”** 本案被告人郑某因取保候审,目前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和审判工作两不误,同时也为了确保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余姚法院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协作,由西湖区法院提供审判庭供郑某参加庭审,并安排法警人员保障庭审秩序,确保该案跨域庭审顺利开展。
当天,通过跨域庭审方式,法官、检察官及被告人侯某在余姚法院、被告人郑某在西湖区法院完成了庭审。
案件得到高效审理且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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