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桌”老板体罚学生引家长辱骂,双方均受处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安局、某某人民政府、第三人王
南宁律师分析案情 小饭桌老板粗暴对待“不听话”的学生,家长来了破口大骂,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扩大,双方不文明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均受到了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在其居住的街道开办“某某小餐桌”,附近第三人王某华9岁的侄女王某珂在该小餐桌就餐。
2021年6月17日13时许,王某珂在“小餐桌”因故与同学争吵并不服管束,张某某用苍蝇拍抽打王某珂的胳膊数下,王某珂欲向外跑,张某某将王某珂拦回关进厨房并向王某珂的母亲打电话要求其来处理,期间王某珂的膝盖磕破。
张某某以为王某珂的家长来后会一同训斥王某珂,没想到王某珂的母亲和哥哥见到王某珂被体罚后大怒,与张某某激烈争吵,并打电话喊来王某珂的叔父王某华,王某华到场后对张某某破口大骂,张某某报警。
公安局调查后,以王某华有侮辱行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3日;以张某某有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15日。
张某某认为公安局处理不公,对王某华的处罚太轻,对自己的处罚太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
市人民政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的两项处罚决定和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公安局从起因、情节、危害程度考虑,认为张某某殴打未成年人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较重,处以15日拘留;认为王某华有侮辱行为,但不构成情节较重,处以3日拘留,均处罚得当。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原告张某某并无虐待王某珂的恶意,但其法治意识淡薄,轻视体罚未成年人王某珂的严重性,违法情节较重,依法应予严惩;王某华到场后以辱骂相对抗,既不文明又使矛盾激化,对“小饭桌”的未成年人和周围邻居产生了恶劣影响,但与张某的行为相比,一是相对人不属于弱者且兼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情形,二是殴打比辱骂更为恶劣,公安机关对二人的处罚得当。
原告张某某和第三人王某华为自己看似较轻的行为付出了在一定时间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严厉的后果应使二人牢记教训。
本案双方当事人闹得不可开交,在多次调解中坚称绝不和解,但内心也隐含着和解的希望。
从实质性化解矛盾出发,本案判决书中先讲明守法的重要性,说明违法必受追究;也体谅到未成年人教育是个复杂的难题,特别是青春期的孩子,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致的方法予以对待,引导当事人在遇到争执、分歧时要冷静文明处理,给未成年人树立榜样,建立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才能对自己、对社会产生有益的效果;再从邻里关系出发,说明恶劣的邻里关系对各方当事人都是负担,会降低当事人的生活质量。
安抚当事人虽然现在双方矛盾较深,一时不能得到彻底解决,随着时间和自己的努力也能化解。
本案从未成年人教育到邻里关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文明、诚信、友善融入裁判说理,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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