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补正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例如: 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 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 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
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无效: a、重婚的; b、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