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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二)计算公式   医疗费=挂号费+化验费+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会诊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民通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

      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

      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误工费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为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二)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

      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李某为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

      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经交警调查认定,大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

      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

      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3500-1000)×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3500 × 2个月=7000元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

      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

      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

      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9.36万元/3年=3.12万元 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 */12月=26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例如: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

      途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

      徐某受重伤,住院治疗20天。

      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

      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说明:当地国家机关即指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

      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璃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部受重伤。

      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

      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入。

      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0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

      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0元/天×40天=32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提示: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B、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C、出院后、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标准:1)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遗嘱:需要专人护理N个月;2)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第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4、《民通意见》 第145条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五、残疾赔偿金   (一)残疾赔偿金的概念 有称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因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

         (二)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行至某地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提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

      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

      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提示: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

      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5、《民通意见》第146条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七、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

      ????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

      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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