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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委10月1日起受理国际投资案件

企业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可在国内实现 贸仲委10月1日起受理国际投资案件   □ 法制网记者 张维 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将填补我国仲裁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企业与投资所在国政府之间的争议,将可以交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秘书长王承杰说:“《投资仲裁规则》为我国企业提供解决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制度化保障,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国内尚无国际投资仲裁案   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投资仲裁解决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而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的一般是公司和个人等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争议。   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争议的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处理国际投资仲裁的专门机构,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机构(NAFTA)、能源宪章条约仲裁机构(ECT)等。   此外,一些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专门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均可以进行国际投资仲裁。   据了解,2016年,ICSID新受理的仲裁案件中依公约提起的共有43起,ICSID还管理了8起依据联合国贸法会规则提起的案件。历年总案件数量达到597件。ICC在2007年以后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仅有6起。SCC在过去的20年中共受理了90件投资仲裁案件。   其中不乏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案件。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中国投资者在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6起国际投资仲裁案。   “至今,国内还没有受理过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此次发布《投资仲裁规则》,我们希望未来能有一批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在中国得到解决。”王承杰说。   弥补我国仲裁领域的空白   如今,中国有了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中国企业多了一种选择。对内,施行了20余年的仲裁法,也因为贸仲委此举,迎来了新的发展完善契机。   我国仲裁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仲裁的法律。王承杰说,随着实践的发展,它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新形势产生了一些不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的出台,一方面弥补了我国仲裁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另一方面,通过该规则对国际最新实践的借鉴吸收,丰富和发展我国投资仲裁实践,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部规则究竟有何独到之处?据王承杰介绍,首先是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与专业性。《投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等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   其次是仲裁员的名册制与高门槛。仲裁的质量取决于仲裁员。为确保仲裁员的高水准,《投资仲裁规则》设定了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员名册》,要求仲裁员应道德高尚,在法律、投资等专业领域具备公认的能力,善于进行独立裁判。允许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在该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但需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并得到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确认。   再次是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由于不少投资仲裁涉及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公众对于私人仲裁庭处理如此重大的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担忧,这也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危机”。《投资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应公开进行。《投资仲裁规则》通过引入非争议方和非争议缔约方提交书面意见,允许对外公开仲裁资料,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最后,是规定了第三方资助。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研究表明,目前有60%的ICSID案件涉及第三方资助。鉴于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对仲裁结果具有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了受资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和对象、披露时间等,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的情况。   机构管理等三大优势助力   贸仲委可以涉足国际投资争端纠纷解决,是其在做投资仲裁案件方面的优势使然。   据王承杰介绍,主要有三大优势。一是机构管理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和积累,贸仲委拥有一支由近100名专业能力突出、语言能力强的仲裁法律人才组成的专业秘书队伍,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专业人员。由案件秘书协助仲裁庭进行程序管理,是贸仲委机构管理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仲裁程序管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贸仲委的这一做法已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所采纳。   二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经验优势。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被誉为东方经验。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实践证明,很多国际投资争端是经过调解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并得到良好的执行。   三是选择不同法域案件管理地的优势。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委在北京设立的贸仲委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均可以受理投资争端。当事人约定贸仲委仲裁的,由贸仲委投资仲裁中心受理案件,仲裁地为香港的或者当事人约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由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就投资仲裁的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即可以选择在贸仲委仲裁也可以选择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均适用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上述受理地点的不同,可以为当事人对外谈判提供更多的回旋余地和选择空间。法制网北京9月1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