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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侮辱英烈最高可追刑责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文姬)“邱少云事迹是真的吗?”“黄继光能否真的堵住枪眼?”……近年来,一些肆意诋毁、曲解英雄烈士事迹的情况时有发生,亵渎了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英烈。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特别提出,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免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看点 英雄姓名不得用于商业广告 草案提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合或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侮辱英烈最高追刑责 草案特别指出,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人民法院应当免收诉讼费用。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草案明确,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纪念设施周边不得从事无关活动 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在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 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解释 英烈保护立法十分必要 关于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记述历史;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以及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工作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当日在作说明时表示,为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十分必要。他介绍,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突出重点,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代表性人物和集体形象。他指出:“近些年,一些人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其实质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二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措施。文/记者 李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