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金骗贷案不能止于行政问责」
近日,陕西省、河南省银监局依法查处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对两地涉及该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陕西省、河南省银监局迅速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据报道,用于骗贷的假黄金中,钨的含量占62%左右,黄金约占38%。金砖外表是标准金,里面则裹包着钨块,由于金和钨的密度差不多,能骗过普通检测仪器,如不用打钻和熔炼的检测方法很难发现。虽然现在公安部门已经对相关骗贷人员采取了刑事措施,但是,我们不能仅以受害人的眼光看待被骗金融机构,此事也不能仅止于行政追责。
一般来说,190亿元的黄金骗贷案,被骗取贷款的银行作为受害人,理应被同情,但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具备强大的管理团队、风险控制团队、抵押资产审核团队,实在不该上当受骗,在同情之外,人们更多看重的,是其掉入陷阱的原因。
放贷过程中,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审查和资产评估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审查和评估到位,才能确保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不打水漂。既便遇到客户无力清偿的情况,银行也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抵押物收回借款及利息,不至于让其成为烂账。可纵观黄金骗贷案中,受骗金融机构基本上未尽到相关职责。正如银监部门在作出行政追责时指出那样,受骗金融机构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的现象,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对于暴露出的问题,银监部门虽已对涉案金融机构和主要责任人作出了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必须清楚,这些处罚并非终点,而恰恰应成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银行业风险的起点。
将案件及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清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查清该系列骗贷案件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益输送、收受回扣等腐败行为是现在相关部门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本清源、廓清疑虑,并形成威慑,让审慎监管成为金融机构常态,进而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
【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