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选择将微信与银行卡绑定,手机成为了支付的主要载体,微信支付也愈发频繁的使用于各种场合。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消费引发纠纷的案件。
刘某系张某的女婿。2016年1月至11月份期间,刘某将张某的邮政储蓄卡与刘某的手机号码进行绑定。在此期间内,张某一直持有该卡,而刘某一直在使用该手机号。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份,张某的邮政储蓄卡通过ATM取款共四笔分别是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通过微信快捷支付共十四笔分别为1元、1元、10元、10元、4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9990元、380元;通过微信财付通存入两笔分别为30元、9990.98元;通过微信短扣方式支取一笔30元;该卡通过快捷支付及短扣、财付通存入均为通过手机端操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手机号绑定张某银行卡,从登记在张某名下的邮政储蓄卡中利用微信快捷支付以及短扣方式支取共计44462元,并通过财富通方式存入10020.98元,刘某的支付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其不当收益为34441.02元,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对于该卡中通过ATM取款方式取款9000元,因无证据证明系刘某支取,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萧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