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弥补房地产开发违法行为的报告
名仁商住楼的违法开发
我们是**大道与三兴路交叉路口(原**电线厂)名仁商住楼的45个住户,该楼房是个体开发,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擅自加高楼层,且以联建合同冒充房屋销售合同销售的违法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当用户知道内情后,拒绝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我们45住户先后到娄底飞鸟商住楼购买房屋,该商住楼是现房,在我们购房之前就已经修好,娄底飞鸟商住楼的开发商游金胜等利用我们住户不懂商品房和联建房的区别,以联合建房合同代替商品房买卖合同蒙骗我们签订这个合同,如果不出现质量问题我们也许到现在还不知道这两者的区别。当时我们要求对方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但是他们说已经备案,我们也信以为真就这样买下了这些房子。当我们入住该楼房后就立即发现,楼板和墙体梁柱已经出现严重断裂的现象。
该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开发商不按照设计图施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1、该楼房设计有消防设备安置地方和消防通道,但是该楼房没有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将消防设施的面积全部占用建住房,留下安全隐患。2、该楼房设计楼层是六楼半,但是,该楼房的现在层数八层,超出设计一层半。3、楼房的楼层现浇厚度设计为12至13公分,现在是厚度只有不到8至9公分。4、楼房的地基设计为16米,而实际不到1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同时根据该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施工方擅自修改设计图中,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导致建筑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在竣工后,该楼房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现在出现了墙体开裂,梁柱开裂,已经危及的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我们已经没钱更换新的住所,所有的钱的都已经投入到该楼房中了,所有请求政府不要等到房屋倒塌,悲剧出现了才处理这件事情,这终究是120多人的生命。
该开发商不具备开放房地产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该房地产开发主体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看是为何开发顺利,销售顺利,原因是当地政府对这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来避免悲剧的出现。
综上所述,该开发商借联建房屋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以联建合同方式取代商品房购买合同欺骗消费者,楼房未经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在这件事上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是这件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相关主管部门已经违反了法律赋予的监管义务。故请有关部门帮助45住户120多人尽快迁离危房,如果让悲剧发生了再来补救,则那为时已晚。
报告人:安某华等
电话;139****0482
20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