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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营业中断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2008年初,一场罕见的冰雪灾害给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l 516.5亿元(截止2008年2月26日),保险业支付赔款达19亿元。保险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强。与此同时,冰雪灾害使部分受灾地区交通、电力瘫痪,许多企业不得不停产、停业或中断经营,其间接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雪灾首先暴露出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其中,“营业中断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最为严重。调查显示受本次雪灾影响而停产的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的微乎其微。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开展的时间不长,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研究国外部分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制度运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推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营业中断保险制度概述 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营业中断保险的突出特点是,其只对因保险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或费用增加的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一)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产生 以间接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营业中断保险是在试图弥补火灾保险不足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机器大工业代替工厂手工业的“工业革命”持续进行,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与日俱增,原有的火灾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转移风险的需要。例如,企业发生火灾后,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但因火灾等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承担。于是,各国保险公司开始研究扩大保险责任范围。1797年,英国Minerva Universal Company首次宣布承保收入的从属成本(Consequential Cost),开始了间接费用保险的尝试;1817年,“Hamburger Generalfeuerkasse”以附加于火灾保险的方式承保租金损失;1821年,英国出现以“按日补贴”(Per Diem~)为赔偿原则的时间损失保单(Time LossPolicy);1857年,法国阿尔沙斯(Alsace)的企业失业保险(ChomageInsurance)作为附加险承保投保人在停业期间的损失,并采取按承保财产固定比例的方式补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这些都被认为是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早期形式(或雏形)。 (二)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发展 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美国大量吸收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科技成果,经济发展迅猛,很快成为了当时世界上几个经济强国之一。美国经济的成功为其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880年,美国波士顿(Boston)的保险代理人道尔顿(Dalton),采用当时火灾保险实务中已被广泛接受的“使用和占有(Use and Occupancy)”原则,积极销售承保火灾后给企业造成的利润损失责任的保险单。1899年,英国格拉斯哥(Glasgow)的Ludovig McLellan公司开发出以营业额为核心的英式利润损失险体系,它将营业额作为评价损失的关键数据,通过营业额的减少来计算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实际损失。该体系成为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框架和基础。1906年,瑞典引进英国的利润损失险保单,并将之命名为营业中断保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1910年,德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了机器营业中断保险单(Machin-ery Business Interruption Policy),使营业中断保险不再局限于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三)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现状 营业中断保险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两个重要模式,即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1938年,美国出现营业毛收入保险单(Gross Earning Form),这标志着被称为营业收入保险的美国模式的形成;1939年,英国出现标准火灾利润损失保险(Standard Fire Loss 0f Profits),这标志具有营业中断保险标准条款的英国模式的形成。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已经成为企业避免营业中断损失、维护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一项重要风险保障计划和制度,与一般财产保险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四)营业中断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出现及发展现状 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保险公司为了满足“三资”企业转移其投资预期利润受损风险的需要,在经济特区尝试性开办了营业中断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利润损失险、机器损失险条款,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包括适用于非制造业的利润损失险和适用于制造业的机损利损险,并将这两个险种作为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险的附加险来承保。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是以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为前提的,主要保障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盗窃、疏忽、恶意行为等人为事故造成企业经营中断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机损利损险是以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为基础,主要保障企业机器设备在遭受意外事故受损时,由于重置或修复机器设备致使营业中断带来的利润损失。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经营实务中,通常是作为涉外财产险圆领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的附加险来承保的。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都经营营业中断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对营业中断保险的开发和推广力度不够,再加上企业和商家对利润损失风险的认识不足,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业务发展十分缓慢。从相关统计资料来看,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绝对规模很小。 二、主要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营业中断保险自萌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各国营业中断保险在原理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经济环境和保险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因此,其制度内容也不尽相同。 (一)美国的营业中断保险 在美国,营业中断保险被称为营业收入保险,它是以毛收益(Gross earning)为基础的。由于美国各州所适用的保险法律不同,因此各州营业中断保险的发展程度及内容也不统一。随着美国保险事务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s,简称ISO)④(又被译作保险服务所)的成立,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发生了变革,即改变原来以标准火险保单为基本保险附加一种或几种附属保单和批单的形式为商业一揽子保单,而营业收入保险是作为其中一个组合险种对待的。从此,美国的营业中断保险保单向标准化方向进一步迈进。美国营业中断保险发展及演进见图1。 图1 美国营业中断保险发展及演进 目前,在美国营业收入保险体系中,营业收入及额外费用保单和营业收入及额外费用除外保单,既可以包括在商业财产保单中,与其他保单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投保。美国营业收入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阐述: 1.保险责任范围。在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承保风险与其所依附的商业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事故相同。其保险责任范围就是保险人对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企业在重建修复期间必要的营业中断所造成的收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收入保险主要承保营业收入和额外费用。营业收入包括净收入④和持续经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必需留用人员的工资)。其中,营业收入分为含“租金”的营业收入、不含“租金”的营业收入和“租金”三种情况。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额外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为重建修复受损财产所产生的必要的额外支出。额外费用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是不会发生的。在营业收入保险中,只有当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该项费用确实能够降低企业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收入保险有时还通过附加条款来扩大承保范围,如BIC保单列明的民政当局条款、房屋改造及新建筑物条款、延长期营业收入条款、新增营业场所条款和计算机运行中断条款等。此外,当约定同一营业处所不采用共保条款②时,BIC保单还可以提供最长赔偿期限、月赔偿限额、营业收入约定价值和延长赔偿期限四种可供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来替代共保条款。 2.保险金额。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在受损期间营业收入扣除除外费用的基础上考虑共保条款和最大可能损失(Maximum Probable Loss,MPL)来确定的。其公式为: 保险金额=预期年营业收入×共保比例 其中: 共保比例=最大可能损失/共保基础 共保基础=预期年营业收入-除外费用 此外,营业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约定一个限额,扩展条款不能增加保额,附加条款中只有新增营业场所条款可以相应增加保额。 3.保险费率。营业收入保险的费率厘定与财产保险费率的关系十分紧密。财产保险费率是以ISO制定的某一城市的标准建筑物费率为基本费率,BIC保单是在此基础上以80%的共保比例为计算基础,再根据物质财产风险、共保比例和保险责任范围等进行调整修正而得到的。 4.赔偿期限。在营业收入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合理规避道德风险,促使被保险人在受灾后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通常在投保时确定赔偿期限,保险人只对赔偿期限内的被保险人收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美国BIC保单规定,赔偿期限从物质财产受损后的72小时开始④到受损财产被及时修复、替代或新营业场所开始正常经营为止。 5.除外责任。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除外责任由三部分构成:(1)营业收入保险所依附的商业财产保险中列明的除外责任;(2)BIC保单承保风险附属保单中6个特殊的除外责任,包括营业场所服务中断、制成品受损或重新生产费用、受损财产场所内的罢工、特许权损失、天线损失和其他后续损失等;(3)BIC保单的责任限制条款中计算机运行中断保险中规定的电子数据损坏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也为除外责任。   6.常用批单。营业收入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批单的形式变更原保单内容,以适应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动。常用的批单形式有一般工资除外批单或限制批单、连带营业中断保险批单以及保费调整批单等。 (二)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 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是基于营业额(Turnover)进行的,主要承保一定时期内物质损失所导致的从属损失(Conse.quential Loss)@。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有两种保单格式,一种是标准火险营业中断保险单;另一种是标准全险营业中断保险单。两者的差异仅仅是在承保风险事故和除外责任方面有所不同。英国模式的营业中断保险一般都可以独立承保。 1.保险责任范围。英国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因素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使用的财产受损,保险人对受损财产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及其导致的客户应收账款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具体承保保险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机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暴雨或洪水、容器或水管中水的溢出、机动车辆和动物的影响、偷盗或偷盗未遂、地裂或山崩,以及其他保险事故。此外,还包括特别条款和扩展条款约定的附加保障。 2.保险金额。英国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是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营业额减少及营运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因此,保险金额是按照估计的营业毛利润损失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毛利润损失=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的增加一节省的营业费用 其中: 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中断期间的营业额一标准营业额@)×营业毛利润率㈣ 营业费用的增加,即在保险赔偿期限内为防止损失程度进一步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因此所减少赔付的营业毛利损失。  此外,营业毛利润的计算方法也有两种方法。  (1)差额法下的营业毛利润:  营业毛利润=(销货金额+期末存货+期末半成品)一(起初存货+期初半成品+未保险营运费用)   (2)附加法下的营业毛利润:   营业毛利润=净利润+固定费用  3.保险费率。英国营业中断保险的费率制定原则与美国基本相同,即以标准火灾保险费率乘以调整系数。   4.赔偿期限。赔偿期限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受到影响的营业期间确定,包括物质损失重建和恢复期间以及营业恢复至出险前正常水平的期间。英国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期限自损害发生日起至双方约定最大的补偿期间届满为止,且不得超过最大赔偿期限。  5.除外责任。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一般是单独承保,不是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除了总的除外责任之外,保险责任项下还列有一些除外责任条款。如在“容器或水管中的水溢出”的保险责任中,自动喷淋系统流出或渗漏的水和闲置建筑物渗水导致的损失除外。 6.常用批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批单来扩大保障范围。一般包括供应商或顾客批单、关系企业批单、公共事业批单和水、电、气或电信供应的意外中断批单等。 (三)其他国家的营业中断保险 除了美国和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之外,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营业中断保险制度发展的也较为完善,并成为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欧洲的营业中断保险增加了转移恐怖主义风险的功能。如美国911事件后,德国政府及其保险业界考虑到恐怖风险的可能导致的巨大损失后果,于2002年11月1日,组织德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十六家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资本额为5 000万欧元的Extremus Versicherungs-AG专属保险公司①。Extremus Versicherungs-AG主要针对保单总保险金额超过2 500万欧元的被保险人,提供因恐怖袭击事件所造成之财务损失及营业中断损失的保障。其年度最高累积赔偿限额以每一被保险人15亿欧元为限,且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年度累积赔偿限额的1%(即为损失自留金额)。另外,德国也有承保其他风险导致企业间接损失的小企业营业中断保险(Klein-Betriebsunterbrechungsversicherung,缩写KBU),其承保方式是在投保火险、管道水险等保险时一起投保,或者在投保综合固定资产保险时作为附加险来投保。西班牙的CONSORCIO是欧洲最古老的恐怖主义风险基金,它是1941年西班牙政府针对西班牙内战风险而创设的。美国911事件后,CONSORCIO同意将其营业中断保险进行再保险。2002年1月该基金将因恐怖主义行为或者其它超额风险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也纳入了保险范围。在日本,其营业中断保险主要承保台风、洪水及地震险等灾害导致的企业营业中断损失。另外,因上游供应商、下游厂商发生意外事故,无法供应零、配件或采购商品以致连带引起工商企业无法继续营业的连带营业中断损失,或是工商企业因电力、水力或瓦斯等公共事业供应中断以致连带引起之营业中断,依该保单在超过规定的自负额部分的损失,也可通过“连带营业中断保险”获得充分保障。日本的营业中断保险经营思路和方式较为灵活,例如,日本推出的一种特殊的营业中断保险——“世界杯天气险”,该保单规定,在世界杯期间,如果球队驻地连续降雨超过3天,且每天的最大降雨量达到10毫米,那么购买保险的商家将获得500万日元的经济赔偿。 三、主要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 在营业中断保险发展历史上,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占有主导地位,它们对世界其他各国营业中断保险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从总体上来说,两种模式的保险原理是基本相同的,但两种模式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见表1)。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的主要区别表1 项目 美国的营业收人保险 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承保方式附加于商业财产保险。单独承保,也可附加于火灾保险。保险标的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工资承保与否通过附加条款决定;不含审计师费用。毛利润、工资、会计师费用和额外费用等项目。保险金额依据共保比例确定。依据保险标的分项确定。赔偿原则限于损失恢复期间,也可通过附加条款保障恢复到损失前水平。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正常水平。赔偿期限无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则是通过共保比例确定的金额来限制。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营业需要选择;保险人赔付受期限和金额约束。免赔期 每次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无免赔期规定。 由表1可以看出: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以附加保单的形式在财产保险基础上投保、保险金额和赔偿基础确定比较灵活、在承保中采用“共同保险原则”;英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并且规定了赔偿期限等。两种模式的产生和运行主要基于各国的基本国情和保险行业特点,在运行过程中都起到了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作用。简而言之,英国模式的承保方式操作简便,对营业中断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会计师费用等项目,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比较全面;美国的营业收入保险采用共保原则,既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也可以降低费率,其免赔期规定明确,有利于免赔额的计算。 四、对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发展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营业中断保险制度发展严重滞后,市场覆盖率极低。我国营业中断保险起步较晚,保险产品主要依据国外相关条款设计,没有很好地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此外,营业中断保险在产品定价、核保核赔等方面比一般财产保险的技术要求更高,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还有一定差距。除此之外,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也是重要原因。目前,企业对于导致财产直接损失的风险转移的认识是比较到位的,大都愿意通过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加以规避,而对于间接损失,则视为是一种机会成本,不愿意通过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来转移。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营业中断保险的发展历程和成熟经验,并考摩我国营业中断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保险市场环境,对发展我国营业中断保险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调整现行营业中断保险的承保方式 营业中断保险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强烈的附属性,但是从营业中断保险的本质来看,其又具有独立的责任范围,因此,它也是可以单独承保的。在英国,营业中断保险以单独承保为主要承保方式。目前,我国的营业中断保险是采用附加承保方式承保的。这种承保方式与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结合紧密,便于实务操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企业对营业中断保险的需求。因此,建议逐步从附加承保方式过渡到单独承保方式或两种承保方式并存。 (二)规范现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 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借鉴英国模式一直以被保险人的毛利润为保险标的。在我国,毛利润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我国企业财务报表中没有和这个概念完全一致的科目,这往往使得营业中断保险在理赔过程中的产生分歧。因此,建议将我国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的毛利润根据国内现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改为主营业务利润。 (三)完善营业中断保险的附加险种体系 在营业中断保险中,被保险人因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从而直接引起业务中断而带来的利润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它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间接损失,保险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借鉴日本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不限于财产损失项下的做法,有选择性地开发相应的附加险种。实际上,随着营业中断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手段的进步,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的开发有很大的空间。 (四)明确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期限和免赔额 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在赔偿期限上的明确规定做法,保险人事先设计好赔偿期限供被保险人选择或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一个赔偿期限;免赔额条款的设置可采用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增加的设计思路,这样不但可以降低保费还可以促使被保险人的注重防损工作。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过程比较复杂,除了要考虑营业额减少带来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的额外增加和可扣除的营业费用以外,还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足额投保等。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可以尝试采用英国历史上的按日补贴(Per Diem)原则,即按日或按周约定赔偿额。此外,美国模式中的“共保条款”也可以借鉴。共保条款是国外财产保险普遍使用的条款,营业中断保险应用该条款可以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要保持约定比例的保险金额,否则损失发生时只能获比例赔偿。这样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并促使被保险人积极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 (五)加强营业中断保险宣传、引导企业积极投保 相比较而言,营业中断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险种,企业对其保障功能了解甚少,因此相关各方的支持和推广十分必要。首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给予政策支持和宏观引导,必要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该险种具体的税赋减免支持等;其次,参与市场经营的保险公司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创新营业中断保险产品体系,提供承保服务水平和理赔服务效率,改善保险公司形象;最后,相关媒体对保险业要进行客观、公正的正面宣传。此外,企业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积极寻求现代风险转移手段的保护。 (六)培养保险公司人才队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营业中断保险的人才队伍建设是实现其专业化经营的必要条件。在发展营业中断保险过程中,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深刻认识人才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把培养人才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一是要加大对现有在职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对承保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二是要引进具有从事营业中断保险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和具有培养潜力的院校相关专业人才。 保险研究